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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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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房屋稅的問題

Q1:年度中房屋使用情形有所變更,要如何申請及如何課徵房屋稅?
A1:年度中房屋使用情形發生變更,應該在變更使用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方稅
稽徵機關申報,以實際變更使用日期,按月分別依所適用稅率課徵房屋
稅,如無法查得實際變更日,以申報日為準,如無法查得實際變更日亦未
申報者,以調查日為準。
 
Q2:房屋空置時應如何課徵房屋稅?
A2:空置房屋應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別分別以非自住之住家用或非住家非營業
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如無使用執照者,按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分別以
非自住之住家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
 
Q3:房屋稅於每年何時開徵(繳納期限)及課稅所屬期間為何時?
A3:(1)房屋稅開徵期間(繳納期限)為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
    (2)房屋稅課徵所屬期間自前一年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
 
地價稅
Q4:請問今年有移轉土地,當年度的地價稅是由誰來繳納?
A4:地價稅每年一次徵收者,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各年(期)地價
稅是以8月31日在土地登記簿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
人。如果您在8月31日前移轉土地並已辦竣土地登記,則當年度的地價稅
是由新所有權人負繳納義務。
 
Q5:每年地價稅何時開徵?地價稅逾期繳納,會不會處罰?
A5:地價稅每年開徵一次,繳納期間為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課稅所屬
期間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地價稅逾期繳稅,每超過2日按照稅
額加徵1%滯納金,超過30日還没有繳稅,地方稅稽徵機關會移送法務部
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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