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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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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臺灣公司股東事務處理問題

Q1: 公司變更章程需載明知事項?
A1: 公司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所營事業(即公司的業務範圍或所營業的主要業務)。
   三、股東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法人股東之註冊地址或營業地址)。
   四、資本總額及各股東出資額。
   五、盈餘及虧損分派比例或標準。
   六、本公司所在地;設有分公司者,其所在地。
   七、董事人數(最少委任一位董事)。
   八、定有解散事由者,其事由。


Q2: 有限公司股東不得以什麼出資?
A2: 有限公司股東,不得以信用或勞務為出資。


Q3: 有限公司股東之限制?
A3: 有限公司股東,不得執行公司業務及對外代表公司。


Q4: 有限公司股東如果死亡或其股份誰?
A4: 有限公司股東死亡時,其出資歸其繼承人。


Q5: 有限公司股東甚麼情況會被除名?
A5: 有限公司股東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經全體無限責任股東之同意,將其除名。
   一、不履行出資義務者。
   二、有不正當行為,妨害公司利益者。


Q6: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應如何處理?
A6: 董事會應於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Q7: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於決議後多少天內要發給股東?
A7: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前項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第一項議事錄之分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Q8: 公司股東在什麼情況下沒有表決權?
A8: 一、公司依法持有自己之股份。二、被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之從屬公司,所持有控制公司之股份。三、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合計超過半數之他公司,所持有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之股份。


Q9: 股東會議事手冊最晚需何時公告?
A9: 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召開股東會,應編製股東會議事手冊,並應於股東會開會前,將議事手冊及其他會議相關資料公告


Q10: 股東名簿應記載哪些事項?
A10: 一、各股東之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二、各股東之股數;發行股票者,其股票號數。三、發給股票之年、月、日。四、發行無記名股票者,應記載其股數、號數及發行之年、月、日。五、發行特別股者,並應註明特別種類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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