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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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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地價稅的問題二

Q1:本人在台北市有三棟房子,每年都收到三張房屋稅稅單,為何地價稅稅單
    只收到一張?
A1:地價稅是按照每一個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 (市) 轄區內所有
    全部的土地地價加總來計徵,所以同一個人在台北市轄區內持有多筆土地
    時,計算台北市的地價稅是將各筆土地的課稅地價加總後,再乘上所適用
    地價稅的級距稅率,因此,每一個土地所有權人在台北市只會收到1張地
    價稅稅單,不像房屋稅以每一戶門牌開立一張房屋稅稅單,如果有三棟房
    子分別編訂三個門牌,則會有三張房屋稅單。


Q2:原課徵田賦的土地,後來須依法改課地價稅時,應從什麼時候改課?
A2:課徵田賦的農業用地,在依法辦理變更用地編定或使用分區前,變更為非
農業使用者,應自實際變更使用之次年期改課地價稅。所稱實際變更使
用,係指凡領有建照執照或雜項執照者,以開工報告書所載開工日期為
準;未領取而擅自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則以稽徵機關查明之實際動工年
期為準。


 


土地增值稅
Q3:高先生所有一筆位於區域計畫法之道路用地想要出售,土地增值稅是否可
享有免稅之適用?
A3: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於未徵收前移轉,依法享有免徵土地
增值稅優惠,但非屬都市計畫法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則不適用此項
免稅規定;高先生所持有之這筆土地如僅係屬道路用地,而非屬都市計畫
法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仍無免稅之優惠。民眾常認為道路用地就是公共
設施保留地,實際上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有幾項必備要件:
(1)確為公共設施保留地。
(2)將由政府以徵收或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未明文規定取得方式者。
(3)無都市計畫法規定核准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等各種事項。
要符合以上三要件才符合免稅規定。


Q4:土地增值稅課徵範圍如何?
A4: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
地增值稅,但因下列情形移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1)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
(2)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
(3)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而符合下
列條款規定者:(a)受贈人為財團法人。(b)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
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c)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
地之利益。
(4)被徵收之土地。
(5)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按公告土地現值之價格售與
需地機關者。
(6)區段徵收之土地。
(7)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
值稅。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
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
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Q5:林先生聽說土地贈與給妻子,可以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真的嗎?
A5:依土地稅法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給第三人時,以該
    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
    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另受贈前之改良費用、增繳之地價稅得減除或抵
    繳;其為重劃之土地,還可主張減徵40%的土地增值稅,惟該項再移轉土
    地,如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其出售一年內未曾
    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期間,應合併計算原贈與人持有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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