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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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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股東會的問題

Q1: 何謂股東會?
A1: 一、股東會的種類可分為
1. 股東常會:每年至少應招集一次之股東會,且應於每營業年度終結後六個月內召集,除非經過主管機關之核准。
2. 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由有召集全人召集。


Q2: 股東會的權限?
A2: 1.聽取權-聽取股東會召集全人報告
  2.查核權-查核董事會造具的會計表冊及監察人報告
  3.決議權-是股東會最重要的權限


Q3: 股東會決議方法
A3: 除了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以外,其他股份有限公司決議,均採多數決。股東會的決議方法,可以分為普通決議、特別決議以及假決議三種:


1.普通決議-是指股東會之決議,除了特別決議、累積投票制以及假決議等三種情形之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行之。


2.特別決議-是指股東會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3.假決議-「假」是「暫時」,簡單來說,就是當出席人數不足二分之一時,所做的決議只是暫時決議,所以必須要再次召集股東會再為決議。


Q4: 外國公司如何才能在我國領域內營業?
A4: 依公司法第四條及第三百七十一條之規定,該外國公司應先經我國政府之認許,並辦理分公司設立登記後,才能在我國以該外國公司之名稱為營業行為。同時,外國公司之名稱應譯成中文,除標明其公司種類外,並應標明其國籍。


Q5: 公司清算應於多久完成?
A5: 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如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


Q6: 股東會決議對於董事提起訴訟時,應於多久內提出?
A6: 公司應自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之。



Q7: 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
A7: 是的,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



Q8: 董事會可以隨時召集嗎?
A8: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有緊急情
事時,得隨時召集之。前項召集之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Q9: 董事會應如何執行業務?
A9: 董事會執行業務,應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會之決議。董事會之決議,違反前項規定,致公司受損害時,參與決議之董事,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但經表示異議之董事,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者,免其責任。



Q10: 股東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仍有效嗎?
A10: 股東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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