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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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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司清算及股東表決的問題

Q1: 如公司無法在時間內清算完成會有甚麼罰則?
A1: 如果清算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Q2: 分公司之清算的主管機關為何?
A2: 公司之清算均由(總)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Q3: 當公司清算時至何時才能分配公司財產?
A3: 公司法第九十條規定,清算人非清償公司債務後,不能將公司財產分派於各股東。


Q4: 公司清算的優先順序為何?
A4: 清算中必須等公司清償債務完畢後,有剩餘財產時,才能依股東出資比例或持股比例進行分配。


Q5: 股東之出資能否分期繳款?
A5: 公司資本總額,應由各股東全部繳足,不得分期繳款或向外公開招募。


Q6: 股東之表決權如何計算?
A6: 每一股東不問出資多寡,均有一表決權。但可以以章程訂定按出資多寡比例分配表決權。


Q7: 有限公司之股東可否僅為一人?
A7: 按新修正之公司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成,是以,現可籌組一人股東之有限公司。



Q8: 限制行為能力人及無行為能力人可否為有限公司之股東?
A8:按現行公司法尚無明文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及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有限公司之股東。但限制行為能力人為股東時,須檢具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無行為能力人為股東時,依法應由法定代理人為意思代表。



Q9: 有限公司章程應否訂明員工分配紅利之成數?
A9: 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項「章程應訂明員、工分配紅利之成數」之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



Q10: 有限公司股東可否按出資額行使表決權?
A10: 依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規定,每一股東不問出資多寡,均有一表決權,但得以章程訂定按出資多寡比例分配表決權。



Q11: 有限公司成立時之股東,其出資額可否於公司成立後一年內轉讓?
A11: 可以,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項「發起人之股份於公司設立登記一年後,不得轉讓」之規定,在有限公司既無準用上開條項規定之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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