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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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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及外商投資的問題

Q1:股份有限公司採發起設立,發起人未繳足股款前,可否選任董事、監察人?
A1:發起人認足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且繳足股款後,始得選任董事、監察人。


Q2:發起人之資格有何限制?
A2:發起人必須為有行為能力人,法人為發起人者,以公司為限。換言之,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不得為發起人。


Q3:股份有限公司設立之方式有幾種?
A3: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方式有發起設立及募集設立兩種,前者,乃發起人認足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後者,乃發起人不認足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而就未認足之部分經申請財政部證管會核准後,公開招募。


Q4: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得否委託代理人出席發起人會議?
A4: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授權其他發起人代為行使職權,基於私法自治及民法承認意定代理之觀點,應無不可。


Q5: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時,會計師對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日可否在董事長選任之前?
A5:按公司委任會計師承辦公司資本額查核簽證事項,是代表公司之負責人(董事長)出具委任書,始得為之。倘會計師查核簽證日在公司董事長選任之前,則其委任之程序不符。


Q6: 外國公司來台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型態為何?
A6: 以營利為目的,依我國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先向商業司預查公司名稱後,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投資許可,再向經濟部商業司辦理公司登記。



Q7: 外國公司來台設立分公司,分公司型態為何?
A7: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組織登記之公司,應先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外國公司認許及分公司設立登記後,再向設立分司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建設局辦理申辦營利事業登記。


Q8: 外國公司來台設立辦事處,辦事處型態為何?
A8: 外國公司因無意在我國境內設立子公司、分公司營業,惟須指派代表人為業務上之法律行為時,依公司法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指派代表人報備;如需常駐者,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應設置代表人辦事處。



Q9: 外商公司名稱預查及公司登記需時多久?
A9: 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申請案之審查作業時間,約四個工作天內完成。



Q10: 僑外商擔任公司董事有無限制?
A10: 不得有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五年者;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三、曾服公務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五、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等情事,該法對僑外商擔任公司董事並無其他特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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