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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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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股票發行及股份分割的問題

Q1:股份有限公司發起設立時,可否溢價發行?
A1:股份有限公司發起設立時,可否溢價發行,公司法尚無規定,基於私法自治之原則,如經全體發起人同意訂明於章程,尚無不可。


Q2:股份有限公司採分次發行者,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至少應有多少?


A2: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不得少於股份總數之四分之一。


Q3:是否所有公司均應發行股票?
A3: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五億元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應於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三個月內發行股票;其未達該數額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可不發行股票。


Q4:公司可否以章程禁止或限制其股份之轉讓?
A4:「股份自由轉讓」是股份有限公司基本原則,自不得以章程加以禁止或限制。


Q5:股份之轉受讓,未向公司辦理過戶前,是否不生效力?
A5:記名股票之轉受讓,僅須以背書且交付股票即生轉讓之效力,於未向公司辦理過戶前,僅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而已。


Q6: 外國公司在台灣有「辨事處」,是否也要經過公司登記?
A6: 外國公司在我國設辦事處依公司法第386條第2項規定應向商業司報備。



Q7: 有限公司負責人死亡,繼承人不願繼承(公司有欠稅及負債),另一股東也不願繼續經營,請問該如何處理?
A7:公司已無意繼續經營,倘有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股東得依公司法第10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命令解散之。倘無上開情事,股東得以「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為由,依公司法第11條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解散。



Q8: 什麼是兄弟分割?
A8: 兄弟分割,指公司依公司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將其得獨立營運之一部或全部之營業讓與既存或新設之他公司,作為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發行新股予該公司股東對價之行為。



Q9: 什麼是母子分割?
A9: 母子分割,係指公司依公司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將其得獨立營運之一部或全部之營業讓與既存或新設之他公司,作為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發行新股予該公司作為對價之行為。



Q10: 只有自然人1人出資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並經營已達1年以上,惟該已違反公司法第2條,需自然人2人以上之規定,請問現在該怎麼做?
A10: 依公司法第2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係指2人以上自然人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1人所組織,但公司已經主管機關核准並已滿1年以上,就應將自然人部分股份轉讓予他人,以達最低股東人數要件,或由公司辦理增資變更登記再增加1位股東,始符合公司法第2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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