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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合同解除的問題

 
1.        Q: 請問解除合同的通知是否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A: 對於解除合同通知的形式,《合同法》未作明確規定,為不要式。當事人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通知解除合同,只要解除權人通過一定的形式向對方當事人表達了解除合同的意思且該意思表示為對方所知悉,即可發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2.        Q: 請問解除合同的通知可以撤回嗎?
A: 解除合同的通知在法律性質上屬於意思表示,解除合同通知的撤回可以參照適用《合同法》第十七條關於“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的規定,即“解除合同的通知可以撤回。撤回的通知應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達對方當事人之前或者與解除合同的通知同時到達對方當事人”
 
3.        Q: 請問解除合同的通知可以撤銷嗎?
A: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因此,解除合同的通知不能撤銷。但是,如果對方當事人同意撤銷則應允許撤銷,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實際上是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恢復原合同關係。解除合同通知的撤銷可以參照適用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二款關於“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的規定,即“解除合同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的除外”。
 
4.        Q: 請問合同解除的時間如何確定?
A: 實踐中應當區分以下情形認定:(1)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的,解除協議成立並生效的時間作為合同解除的時間;(2)當事人通知解除合同的,合同解除通知到達對方當事人的時間作為合同解除的時間;(3)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合同並得到人民法院判決支持的,原告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的時間作為合同解除的時間;(4)當事人雙方對合同是否解除存在爭議,法院審理後認為主張解除的當事人無合同解除權,但當事人在訴訟中均同意解除合同的,以雙方合意解除的時間作為合同解除時間;(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批准、登記的時間作為合同解除的時間。
 
5.        Q: 請問合同解除相對人行使異議權的期間如何確定?
A: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合同解除相對人行使異議權受期間限制,當事人約定異議期間的,從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異議期間的,為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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