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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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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公司停業解散破產的問題

Q1: 破產之公司是否須辦理解散登記及清算?
A1: 公司法第396條及第24條規定破產之公司毋須辦理解散登記及清算,而依有關破產程序悉依破產法規定辦理。


Q2: 公司解散登記後得否申請恢復原登記?
A2: 公司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並經核准,既告確定,自不得申請恢復原登記。


Q3: 公司經解散登記後,如欲申請印鑑遺失變更,其程序為何?
A3: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又清算之公司,由清算人執行一切清算事務。所以,清算之公司,自可由清算人辦理公司印鑑變更。


Q4: 申請停業、復業登記機關為何?
A4: 為便利公司申請停復業登記事宜,如其停業係向縣市政府或國稅局核備停業者,毋庸重複再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停復業登記。


Q5: 公司因違反專業法令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勒令停業處分者,應否辦理停業登記?
A5: 公司因違反專業法令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勒令停業處分,係屬行政裁罰之一種,其與公司法第10條規定無涉,可不辦理停業登記。


Q6: 可不可以請人代做資本額?
A6: 不可以違反公司法第九條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一項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但裁判確定前,已為補正或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已補正者,不在此限。
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Q7: 股份有限公司可否由一人股東組成?
A7: 股份有限公司應有二人以上為發起人。又第一百二十八條之一規定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不受前條第一項之限制。是以,目前可由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籌組股份有限公司。


Q8: 停業之申請期限為何? 
A8: 可在停業前後15日內申請,每次最長不得超過1年。申請書需載明停業之起迄年月日


Q9: 英文證明書的證明內容有哪些?
A9: 證明項目有公司名稱、資本額、代表人、公司所在地、核准設立登記日期、所營事業、公司統一編號。如果需要所營事業之證明,請於申請書註明,又已代碼化之所營事業部分,公司得免翻譯,如果有未代碼化的部分,請逐項翻譯。


Q10: 抄錄影印如果委託他人辦理,委託書該如何填寫?
A10: 基本上,委託書沒有制定格式,但是需正確載明所申請之公司名稱、委託人、受託人、地址、身分證字號、日期,委託書需有委託人及受託人雙方得簽名及加蓋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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