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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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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司合夥人的問題

1.        Q: 請問合夥企業合夥人出資的形式有哪些?
A: 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十一條規定,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作用權、智慧財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合夥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
 
2.        Q: 請問合夥企業的利潤和虧損應如何分配和分擔?
A: 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合夥協議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擔。
 
3.        Q: 請問合夥企業解散時如何清算?
A: 根據《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企業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和公告債權人,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4.        Q: 請問合夥企業在清算後的清償順序是怎樣的?
A: 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1)合夥企業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2)合夥企業所欠稅款;(3)合夥企業的債務;(4)返還合夥人的出資。合夥企業財產按上述順序清償後仍有剩餘的,由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合夥協議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擔。
 
5.        Q: 請問合夥企業解散後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承擔什麼責任?
A: 合夥企業解散後,原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連帶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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