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 請問申請企業破產需符合什麼條件?
A: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2條的規定,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的可以申請企業破產:
(1)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2)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
2. Q: 請問企業破產申請受理後,債務人之前的哪些財產處置行為可以撤銷?
A: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31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1)放棄債權的;
(2)無償轉讓財產的;
(3)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4)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5)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3. Q: 請問企業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是如何規定的?
A: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113條的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 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 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 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4. Q: 請問企業破產法規定的共益債務是指什麼?
A: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42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發生的下列債務,為共益債務:
(一) 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二) 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三) 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四) 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五) 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六) 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5. Q: 請問哪些費用屬於破產費用?
A: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41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發生的下列費用,為破產費用:
(一) 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二) 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三) 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