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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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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司停業處理的問題

Q: 公司停業有無申請次數及停業期間之限制?
A: 依公司法之規定申請停業期間,每次最長不得超過1年。」,目前公司法尚無限制公司申請停業次數及停業期間亦無次數總計時間之限制。


Q: 公司停業後如未復業可否繼續延長停業?
A: 可再續辦停業登記,惟應於每次繼續停業期間前依法申請停業登記。


Q: 停業之申請日為何?
A: 停業前後15日內均可申請,每次最長不得超過1年。


Q: 增資、減資登記得否併案辦理,基準日是否可為同一日?
A: 公司以減資消除虧損而引進新資其變更登記可同時辦理,而增、減資基準日不得訂為同一日。


Q: 公司章程之公司所在地是否需記載詳細地址或可記載為台北市?
A: 公司章程所定公司所在地無須載明詳細處所,僅須記載所在地之縣市別。如所在地在台北市,應載明台北市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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