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 請問設立經營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需要符合什麼條件?
A: 根據《征信業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設立經營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設立條件和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批准:
(一) 主要股東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二) 註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三) 有符合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保障資訊安全的設施、設備和制度、措施;
(四) 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應當熟悉與征信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征信業從業經驗和管理能力,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並取得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核准的任職資格;
(五) 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2. Q: 請問要如何設立經營個人征信業務的外商投資征信機構?
A: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設立經營個人征信業務的外商投資征信機構的流程如下:
(1) 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個人征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2) 向商務部申請批文及《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在自貿區內設立則改為《外商投資企業備案證明》)
(3)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4) 辦理外匯登記
(5) 開設銀行帳戶
3. Q: 請問要如何設立經營企業征信業務的外商投資征信機構?
A: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設立經營企業征信業務的外商投資征信機構的流程如下:
(1) 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申請批文及《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在自貿區內設立則改為《外商投資企業備案證明》)
(2)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3) 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搆辦理備案
(4) 辦理外匯登記
(5) 開設銀行帳戶
4. Q: 請問征信機構的哪些事項變更需要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A: 根據《征信業管理條例》規定,經營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設立分支機搆、合併或者分立、變更註冊資本、變更出資額占公司資本總額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的,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5. Q: 請問征信機構變更名稱是否需要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A: 不需要。根據《征信業管理條例》規定,經營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變更名稱的,只需要向中國人民銀行辦理備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