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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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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營業事業稅的問題

Q1:外商依技術合作契約提供技術資料收取之酬金是否屬於權利金性質?
A1:外商甲公司與台灣乙公司技術合作生產充氣輪胎,依照該項技術合作契約
    書所載,該外商主要之合作事項,係就有關合作產品之發展、製造使用、
    保養、操作、試驗及改良,提供合作人所合理需要之技術資料,其按合作
    產品銷售淨額3%計收之技術報酬金,係屬權利金性質,非屬所得稅法所
    稱技術服務業務之收入,故不適用該法有關核計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規
    定。


Q2:分期付款購置資產所支付利息應列為成本還是費用?
A2:營利事業以分期付款方式購置之資產,倘依約定於價款付清前,即已取得
    所有權者,其取得該項資產後所支付之利息,准以費用列支;倘依約定須於
    價款付清時方取得所有權者,其在價款付清前所支付之利息,應併入該項
    資產之實際成本。


Q3:員工年終獎金要如何認定歸屬年度?
A3:員工年終獎金依所得稅法規定係屬薪資範圍,在採用以權責發生制為會計
    基礎之營利事業,該獎金倘經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規定於公司章程載明,
    或股東會預先議決,或經事業與職工預先約定應予支付並定明給付標準
    者,則在年度結算前雖未實際支付,但其權責業已發生,當期結算應准以
    應付款列帳核列。反之,此項獎金如在結算前未有上述權責之發生,而係
    於次年度方決定支付時,當應併同次年度薪資支出予以核實認定。


Q4:以郵政禮券或現金作為婚喪喜慶禮金如何認列費用?
A4:營利事業以郵政禮券或現金作為婚喪喜慶禮金,經取得郵局收據並附請帖
     訃文或謝帖者,在不超過一般常規情形下,可予核實認定。


Q5:招待客戶出國觀光之費用是否可認列為交際費?
A5: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與業務有關之顧客出國觀光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可
    按交際費認列。上述費用之列支,應檢具受招待之顧客、經銷商出國觀光
    旅遊有關費用憑證,以評核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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