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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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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司股東會的問題

Q1: 公司可否以章程禁止或限制其股份之轉讓?
A1:「股份自由轉讓」是股份有限公司基本原則,自不得以章程加以禁止或限制。


Q2: 股份之轉受讓,未向公司辦理過戶前,是否不生效力?
A2: 記名股票之轉受讓,僅須以背書且交付股票即生轉讓之效力,於未向公司辦理過戶前,僅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而已。


Q3: 記名式股票可否改為無記名式?
A3: 依公司法規定,股東可請求將無記名股票改為記名式,尚不得請求記名式股票改為無記名式。


Q4: 無記名股票之發行有何限制規定?
A4: 無記名股票之發行,為章程相對必要記載事項,須訂明於章程,而且無記名股票之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二分之一。



Q5: 股份有限公司選任之董事可否不具股東身分?人數有無限制?
A5: 按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所以,董事之選任不以具有股東身分為限。


Q6: 已上市 (櫃)、興櫃公司發行之股票及可轉換公司債以無實體發行,債權人申請 轉換之股票,公司可否採實體發行?
A6: 不可以, 應以無實體發行。



Q7: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因更名或減資全面換發新股票而以無實體方式發行時,舊股票是否須全數收回?
A7: 公司應確實收回舊股票並截角作廢



Q8: 股票上市或上櫃公司得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買回自己股份之情形為何?
A8: 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係規定上市、上櫃公司得經由董事會決議買回本公司之股份。 適用目的可分為下列三類:
1、 轉讓給員工或作為員工認股權證行使認股權時所需之股票來源,以激勵員工士氣並留任優秀人才。
2、 作為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轉換公司債或可轉換特別股轉換時所需之股票來源, 使公司籌集資金管道多樣化及便利化。



Q9:股東會委託書中,何謂「徵求」?
A9: 「徵求」係指徵求人以公告、廣告、牌示、廣播、電傳視訊、信函、電話、發表會、說明會、拜訪、詢問等方式主動向股東徵求出席股東會委託書之行為。



Q10: 股東會委託書中,何謂「非屬徵求」?
A10: 「非屬徵求」係指受託人係因股東之委託而被動取得股東委託書,代理出席股東會之行為(即受股東之主動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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