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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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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營利事業稅的問題二

Q1:營利事業因侵犯外商專利權支付之賠償金要如何認列費用?
A1:營利事業因侵犯國外廠商之專利權,經和解同意支付該國外廠商之損害賠
    償金,應准取具和解書、對方收據、銀行結匯證明及扣繳稅款書以憑認
    列。


Q2:工業區廠商支付守望相助隊之費用是否得認列為費用?
A2:工業區內廠商支付該區守望相助隊之費用,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查核準則規定認列為其他費用。


Q3:事業單位或職工福利會推動員工協助方案之費用要如何認列?
A3:事業單位之職工福利委員會推動員工協助方案,其所需費用應先在職工福 
    利金項下列支,超過部分得以其他費用列支;至於由事業單位推動員工協助
    方案所需經費,得以其他費用列帳。


Q4:營利事業申請減資是否可以原有不動產按帳面價值分派?
A4:營利事業申請減資者,不論其當時所投資本係屬現金抑為不動產,在其申
    請減資時,應以退還現金為原則,如以不動產抵償,則應將此項資產按當
    時市價重估後,再以相當於減資部分分派之。


Q5:外商提供專利權取得之實施費使用費是否屬於技術服務收入?
A5:外商提供甲公司使用其所有之專利權,其因而取得之專利權實施費用,及
    按每月專利品銷售額3%計收之專利使用費,非屬所得稅法規定之技術服
    務業務收入,故不適用該法有關核計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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