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 臺灣簽發多次出入境商務入臺許可證的條件是什么?
A1: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發給多次入出境許可證,在有效期間內持證入出境:
1. 邀請單位年度營業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
2. 邀請單位屬於臺灣自由貿易港區或加工出口區或農業科技園區內所定之相關業務。
3. 邀請單位屬於臺灣自由經濟示範區所定之事業。
4. 申請人為旅居海外地區之大陸居民。
5. 申請人為大陸地區年度營業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企業之負責人或經理人。
6. 申請人為大陸地區股票上市公司之負責人或經理人。
7. 申請人最近十二個月內曾經許可來臺從事商務活動交流達二次以上。
8. 申請人持經大陸地區機關出具訪問或交流事由之證明文件(亦即申請時持有具F或Y簽注之通行證)。
Q2: 大陸居民申請專業人士入臺證前往臺灣從事專業交流的范圍是什么?
A2: 1. 宗教教義研修
2. 教育講學
3. 投資經營管理
4. 科技研究
5. 藝文傳習
6. 協助體育國家代表隊培訓
7. 駐點服務
8. 研修生
9. 短期專業交流
Q3: 大陸居民申請投資經營管理領域之專業人士許可證的資格是什么?
A3: 邀請單位為大陸居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國外地區或香港、澳門投資之公司,依法於臺灣地區投資之事業或設立之辦事處。
第一類:
大陸居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國外地區或香港、澳門投資之公司,依法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或設立辦事處者,於設立登記後,該負責人可以申請來臺從事經貿活動。投資金額二十萬美元以上者,可以申請二人,投資金額每增加五十萬美元,可以申請增加一人,最多不得超過七人。
第二類:
1. 大陸居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國外地區或香港、澳門投資之公司,依法於臺灣地區投資之事業,符合下列資格者:
(1) 設立未滿一年者,實收資本額或臺灣境內營業所用資金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2) 設立一年以上者,最近一年或前三年平均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平均進出口實績總額達三百萬美元以上或平均代理佣金達一百萬美元以上。
2. 大陸居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國外地區或香港、澳門投資之公司,依法於臺灣地區設立之辦事處者。
3. 符合前二項資格之公司或辦事處可以申請:
(1) 經理人限一人(適用投資設立之公司)。
(2) 主管或專業技術人員:大陸居民應具碩士學位或具學士學位並有二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或具有專業技術持有證明文件,並具五年相關工作經驗者。其名額應符合以下之規定:
A. 已實行投資金額三十萬美元以上者,可以申請一人,已實行投資金額每增加五十萬美元,可以再申請增加一人,最多不得超過七人。
B. 大陸居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國外地區或香港、澳門投資之公司,依法於臺灣地區設立之辦事處者可以申請一人。
C. 若經許可來臺投資之事業對經濟、就業市場及社會有貢獻者,經會商相關機關同意,其名額得不受前二目之限制。
Q3: 大陸居民申請前往臺灣從事商務活動,家屬可以同(隨)行嗎?
A3: 可以同時申請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同行,同行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應與申請人同一航(班)船入出臺灣地區,不得提前入境及延后出境。
Q4:大陸居民申請前往臺灣從事專業交流,家屬可以同(隨)行嗎?
A4: 可以同時申請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同行。符合申請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停留期間一年以上者,可以申請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隨行。
同行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應與申請人同一航(班)船入出臺灣地區,不得提前入境及延后出境。
但申請從事宗教義研修或研修生,不得申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同(隨)行。申請來臺從事大眾傳播專業交流,其未滿十八歲者,可以同時申請直系尊親屬一人同行;申請來臺參與電影片製作或製作節目並擔任主要演員者,可以申請助理人員五人赴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