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 請問勞動法規定的經濟補償年限是否最多就是12年?
A: 不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因此,如果勞動者的工資未超過三倍職工平均工資,則其並不受最多補償12年的限制。
2. Q: 請問勞動合同期滿後終止是否要支付經濟補償?
A: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除外。
3. Q: 請問用人單位在哪些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A: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 因勞動者欺詐、脅迫、乘人之危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 Q: 請問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有何特殊規定?
A: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5. Q: 請問經濟補償的法定支付標準是怎樣的?
A: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