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營利事業處分新制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是否會發生與土地增值稅重複 課稅問題? A1:依所得稅法之規定,自105年起,營利事業出售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新制 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於計算當年度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時,以減除 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 稅,故尚不發生與土地增值稅重複課稅之疑慮。
Q2:職工福利會發給員工之補助費是否須辦理扣繳? A2:各機關團體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職工各項補助費,如其職工福利委員會係 依據職工福利金條例設立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有案者,應屬來自另一團體 之所得,與本機關發給之補助不同,可不列入本機關薪資所得扣繳;惟各該 職工福利委員會應將發給補助費之資料送稽徵機關,並提示各領取補助費 人於辦理結算申報時,將所領各項補助費,列入其他所得申報。
Q3:因買方延遲付款而加收之利息是否應辦理扣繳? A3: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方延遲付款而加收之利息者,應依法開立 發票交付買方,故買方給付該項利息可免依現行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之規 定扣繳所得稅款。
Q4:職工福利會福利金存入銀行之利息是否須辦理扣繳? A4:營利事業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核屬所得稅法規定 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其職工福利金存入公營或民營銀 行所取得之利息所得,可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之規定免予扣繳所得稅,惟 利息給付單位仍應依所得稅法之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Q5: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有關薪資全月給付總額之補充規定為何? A5:每月薪資如採分次發放者,應按全月給付額之合計數,依各類所得扣繳率 標準之規定扣繳稅額。每月薪資之給付日,如逢假日而提前於假日前一上 班日或延後至假日後一上班日給付,致發生跨月給付者,該提前或延後給 付之薪資得併入原應給付日所屬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並於給付時 依法扣繳,免併入實際給付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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