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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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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公司的稅務問題

Q1:公司向銀行業承租不動產給付租金時是否須辦理扣繳?
A1:公司向銀行業承租不動產,該銀行業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之規定得免開統
    一發票,但應依營業稅法之規定,將租金併入銷售額申報並繳納營業稅,
    故承租人給付租金時,可適用所得稅法之規定,免予扣繳並免依規定申報
    及填發扣(免)繳憑單。


Q2:公司籌備處如有支付扣繳範圍之所得是否須辦理扣繳?
A2:公司籌備處係由發起人所組成,係屬團體性質,如有支付屬扣繳範圍內之
    所得,應即向該管稽徵機關洽取扣繳義務人統一編號,並以公司籌備處名
    義,依所得稅法之規定扣繳稅款。


Q3:非採歷年制者是否須於每年1月底前列單申報扣免繳資料?
A3:會計年度非採曆年制之事業,依所得稅法之規定,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憑單
    暨免扣繳憑單之期限,仍應依所得稅法之規定於每年1月31日前辦理。


Q4:外國公司來台主持被投資公司業務之外籍職員要如何辦理扣繳及列帳?
A4:外國公司經核准在台灣境內投資,並派遣人員來台主持被投資公司之業
    務,該外籍職員應屬被投資公司所僱用,其薪資亦由被投資公司負擔,則
    該項薪資雖由外國公司先行給付,惟實係墊付性質,台灣境內被投資公司
    仍應於外國公司通知列帳時,依法扣繳所得稅款。至於該外籍職員之薪資
    支出,台灣境內被投資公司可以憑其國外投資公司代付薪資之通知,作為
    薪資費用之合法憑證。


Q5:員工出差膳雜費超過標準部分是否應列單申報?
A5:營利事業員工出差日支膳雜費,超過財政部核定免稅標準部分,依所得稅
    法規定屬薪資所得,於給付時得免予扣繳所得稅。惟應依照所得稅法之規
    定,列單申報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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