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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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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公司事務處理

Q1: 外國人依專門性及技術性人員,申請工作證之月平均薪資其內涵為何?
A1: 月平均薪資計內涵包含「經常性薪資」及「非經常性薪資」。經常性薪資包括本薪、專業加給、按月發放之各種獎金及房屋、水電、交通、膳宿等固定津貼或實物折值。非經常性薪資包括加班費、非按月發放之獎金及津貼,如三節、特別假獎金及誤餐費等。
 
 
Q2: 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技術性及短期補習班外國語文教師,其學歷採認規定為何? 
A2: 外國人工作資格之學歷,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經教育部採認之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學位。
二、非屬前款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學位之學歷,本部得請雇主依教育部所定「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及「大學遠距教學實施辦法」規定,由我國駐外館處查證外國人經驗證之國外學歷等相關證件後,再予認定。補習班外國語文教師未取得學士學位者,另應檢具國外學歷之歷年成績證明影本及語文師資訓練合格證書影本。
 
Q3: 外國專業人員是否包含大陸及港澳地區人士? 
A3: 政策尚未開放大陸地區人士得來臺工作,至港澳地區人士。
 
 
 
Q4: 香港澳門地區居民可以申請聘僱許可嗎?
A4: 一、香港或澳門居民,係指具有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澳門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或雖持有葡萄牙護照,但於葡萄牙結束治理前於澳門取得者。此類香港或澳門居民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工作時,比照外國人之規定辦理。
二、另前項香港或澳門居民,如於香港或澳門分別於英國或葡萄牙結束其治理前,取得華僑身分,或屬於符合中華民國國籍取得要件之配偶及子女,則可依「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之規定,向本部申請聘僱許可。
三、未符合以上資格者,視為大陸地區人士,目前尚未開放大陸地區人士來臺工作。
 
Q5: 在大陸出生,而已取得其他國家國籍的人士,可以受聘僱來臺工作嗎? 
A5: 大陸地區人士如已取得其他國家國籍者,且旅居大陸地區以外國家4年以上,比照外國人規定申請聘僱許可。
 
 
Q6: 國立大學可以擔任公司發起人嗎?
A6:可以
 
 
Q7: 公司組織之股東、董監事及經理人等改名是否應繳納登記規費?
A7: 是的,辦理變更登記應繳交新台幣1000元
 
 
Q8: 台灣公司設立登記規費如何計算?
A8: 以資本總額除以4000元為應繳交之規費,少於一千元則以一千元計
 
 
Q9: 公司籌備處銀行開戶之申請人是否應為公司名稱預查表上之申請人?
A9: 並無強制規定
 
 
Q10: 公司辦理變更登記之期限為何?
A10: 應於基準日15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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