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漏開發票營業額已併入所得稅結算申報者是否可免罰?
A1:納稅義務人漏報短報所得額之處罰,應以結算申報為要件,故納稅義務人
如已在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併入申報,依所得稅法規定免罰。
Q2:漏開發票營業額已列入所得額申報但未繳納稅款者是否免罰?
A2:營利事業涉嫌漏開統一發票經稽徵機關查獲,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
算申報時,該項涉嫌逃漏之營業額,雖尚未經稽徵機關審定,仍應就實際
營業額依法申報納稅;如已列入申報,而未自繳稅款者,除短繳自繳稅款部
分應依法加徵滯納金外,免依所得稅法規定處罰。
Q3:退稅收入未列帳申報者是否應補稅處罰?
A3:營利事業如未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之規定,將稽徵機關
及海關退還之稅捐,就原科目沖回或列為收入者,應依照所得稅法之規定
補稅送罰。
Q4:未依限填報免扣繳憑單是否可以適用稅捐稽徵法補報免罰規定?
A4:扣繳義務人已依限填報以前年度之扣繳及免扣繳憑單,惟尚有部分免扣繳
憑單未依限填報,經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者,不得適用稅捐稽徵法補
報免罰之規定。
Q5:未依限繳納應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其核課期間為何?
A5:扣繳義務人於給付納稅義務人各類所得時,未依所得稅法規定於給付時依
規定扣繳率扣取稅款,或雖已扣取稅款,但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及申報扣繳
憑單者,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其核課期間為7年;至於已依規定辦理扣繳,
經繳納扣繳稅款並申報扣繳憑單,而僅部分所得於給付時未予報繳者,除
查有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外,其核課期間為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