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稅捐核課期間之規定為何? A1:稅捐核課期間規定如下: (1)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5年。 (2)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實貼之印花稅,及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或 查得資料核定課徵之稅捐,其核課期間為5年。 (3)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 核課期間為7年。 在上述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另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 在核課期間內未經發現者,以後不得再補稅處罰。
Q2:稅捐核課期間的起算方式為何? A2:稅捐核課期間之起算規定如下: (1)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者,自申報 日起算。 (2)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繳納者,自 規定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3)印花稅自依法應貼用印花稅票日起算。 (4)由稅捐稽徵機關按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徵收之稅捐,自該稅捐所屬 徵期屆滿之翌日起算。
Q3:納稅義務人如有欠繳應納稅款時,稅捐稽徵機關會採何種保全措施? A3: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逾繳納期間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除移送法務部 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外,仍會採行下列保全措施: (1)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納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 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其減資或註銷 之登記。 (2)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稅捐稽徵機關得 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 (3)個人欠繳應納稅捐達一定金額者,得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 民署限制其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
Q4: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其名下財產經稅捐稽徵機關限制移轉登記,如 需移轉或變更為他人名義時,應如何辦理? A4:依稅捐稽徵法之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 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納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移轉或設定他 項權利;所以納稅義務人已被限制移轉登記之財產,需先繳清欠繳之稅捐, 再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塗銷其禁止處分登記,才能辦理移轉或變更他人名 義之登記。
Q5:營利事業與負責人本人限制出境之欠稅金額是否須合併計算? A5: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是否可對欠稅個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限制出境,應視納 稅義務人(即欠稅個人或營利事業)所欠繳應納稅捐或罰鍰是否達一定金額 而定。營利事業欠繳之稅捐或罰鍰與負責人本人所欠繳之稅捐或罰鍰,係 屬兩個不同納稅義務人所欠繳,故其是否達限制出境之金額,自應個別認 定,不宜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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