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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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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税捐稽征法的问题

Q1:稅捐核課期間之規定為何?
A1:稅捐核課期間規定如下:
    (1)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5年。
    (2)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實貼之印花稅,及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或
    查得資料核定課徵之稅捐,其核課期間為5年。
    (3)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
    核課期間為7年。
    在上述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另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
    在核課期間內未經發現者,以後不得再補稅處罰。


Q2:稅捐核課期間的起算方式為何?
A2:稅捐核課期間之起算規定如下:
    (1)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者,自申報
    日起算。
    (2)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繳納者,自
    規定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3)印花稅自依法應貼用印花稅票日起算。
    (4)由稅捐稽徵機關按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徵收之稅捐,自該稅捐所屬
    徵期屆滿之翌日起算。


Q3:納稅義務人如有欠繳應納稅款時,稅捐稽徵機關會採何種保全措施?
A3: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逾繳納期間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除移送法務部
    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外,仍會採行下列保全措施:
    (1)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納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
    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其減資或註銷
    之登記。
    (2)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稅捐稽徵機關得
    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
    (3)個人欠繳應納稅捐達一定金額者,得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
    民署限制其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


Q4: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其名下財產經稅捐稽徵機關限制移轉登記,如
    需移轉或變更為他人名義時,應如何辦理?
A4:依稅捐稽徵法之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
    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納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移轉或設定他
    項權利;所以納稅義務人已被限制移轉登記之財產,需先繳清欠繳之稅捐,
    再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塗銷其禁止處分登記,才能辦理移轉或變更他人名
    義之登記。


Q5:營利事業與負責人本人限制出境之欠稅金額是否須合併計算?
A5: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是否可對欠稅個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限制出境,應視納
    稅義務人(即欠稅個人或營利事業)所欠繳應納稅捐或罰鍰是否達一定金額
    而定。營利事業欠繳之稅捐或罰鍰與負責人本人所欠繳之稅捐或罰鍰,係
    屬兩個不同納稅義務人所欠繳,故其是否達限制出境之金額,自應個別認
    定,不宜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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