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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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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大陆人民在台从商的问题

Q: 觀光旅館已開放陸資來臺投資,請問其業務範圍有哪些?
A: 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22條規定,觀光旅館業業務範圍包括:
 1.客房出租;
 2.附設餐飲、會議場所、休閒場所及商店之經營;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與觀光旅館有關之業務。
  
Q: 大陸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項目或範圍為何?
A: 大陸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以下列項目為限:
 (一)商務訪問。
 (二)商務考察。
 (三)商務會議。
 (四)演講。
 (五)商務研習--含受訓。
 (六)為邀請單位提供驗貨、售後服務、技術指導等履約服務活動。
 (七)參加商展。
 (八)參觀商展。


Q: 大陸人民應具備何種資格?始得申請來臺從事商務活動。
A: 大陸人民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始得由邀請單位代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來臺從事商務活動:
 (一)企業負責人或經理人。
 (二)專門性或技術性人員。


Q: 所稱新設本國企業、新設僑外投資事業,其「新設」定義如何界定?
A: 本國企業或僑外投資事業自核准設立之日起至屆滿一年期間,視為新設立企業。


Q: 大陸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其停留期間限制如何
A: 大陸人民來台從事商務活動,其停留期間規定如下:
 (一)從事商務訪問、商務考察、商務會議、演講、參加商展及參觀商展者,其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個月。
 (二)從事商務研習或驗貨、售後服務、技術指導等履約活動者,其停留期間不得逾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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