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呆帳損失應以存證信函或催收證明的送達年度作為列報年度? A1:營利事業逾期兩年未收的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經催收後 仍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如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的存證信函或向法院 訴追之催收證明,可列報呆帳損失,不過,必須特別注意的是,如果存證 信函或催收證明交寄的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應以存證信函或催收證明 的送達年度作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Q2:小規模營利事業於年度中途改為使用統一發票,營利事業所得要如何計算? A2:小規模營利事業如於年度中途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應將查定營業額合 併已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一併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其免用統一發票 期間之實際營業額如經調查發現高於查定營業額時,應按實際營業額併計 營業收入。
Q3:營利事業投資損失可否申報? A3: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若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 減除者,不予認定,且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 合併、 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 但被投資事業在國外且無實質營運活動者,應以其 轉投資具有實質營運之事業,因營業上虧損致該國外被投資事業發生損失 之證明文件,並應有台灣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驗證或證 明;在大陸地區者,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人民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
Q4: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團體壽險是否可免計入薪資所得? A4: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以營利事 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准予認定。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台 幣2,000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視為對 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並應依所得稅法規 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Q5:與營利事業經營業務無關之費用可否列支? A5: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各種稅 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以及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均 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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