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營利事業停業期間是否仍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
A1:暫停營業之營利事業,依規定亦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
結算申報書向所轄國稅局辦理申報,如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經
稽徵機關核定有應納稅額者,依所得稅法規定,將會被加徵滯報金或怠報
金。
Q2:營利事業得列報廣告費之項目有那些?
A2:下列各項得依規定列報為廣告費:
(1)報章雜誌之廣告。
(2)廣告、傳單、海報或印有營利事業名稱之廣告品。
(3)報經稽徵機關核備之參加義賣、特賣之各項費用。
(4)廣播、電視、戲院幻燈廣告。
(5)以車輛巡迴宣傳之各項費用。
(6)彩牌及電動廣告,其係租用場地裝置廣告者,依其約定期間分年攤
提。
(7)贈送樣品、銷貨附贈物品或商品餽贈,印有贈品不得銷售字樣,含有
廣告性質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
(8)代理商之樣品關稅與宣傳廣告等費用,非經契約訂明由該代理商負擔
者,不予認定。
(9)樣品進口關稅與宣傳費等,如經國外廠商匯款支付者,代理商不得再
行列支。
(10)營建業樣品屋之成本。其有處分價值者,應於處分年度列作收益處
理。
(11)營建業合建分售(或分成)之廣告費,應由地主與建主按其售價比例分
攤。
(12)贊助公益或體育活動,具有廣告性質之各項費用。
(13)其他具有廣告性質之各項費用。
Q3:營利事業贈送樣品或銷貨附贈物品,除取具合法憑證外,還須辦理那些手
續,才能列作廣告費?
A3:營利事業從事廣告宣傳活動贈送樣品或銷貨附贈物品或商品餽贈時,應印
有贈品不得銷售字樣,且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
額,才符合認列廣告費要件。
Q4:營利事業列報捐贈須取得何種原始憑證?
A4:列報捐贈之原始憑證說明如下:
(1)購入供作贈送之物品應取得統一發票,其屬向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
模營利事業購入者,應取得普通收據,並以購入成本認定捐贈金額;其係
以本事業之產品、商品或其他資產贈送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
稱、數量及成本金額,並以產品、商品或其他資產之帳載成本,認定捐贈
金額。
(2)捐贈應取得受領機關團體之收據或證明;其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
選人之捐贈,應取得監察院所定格式開立之受贈收據。
(3)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及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規定所為捐贈,應依規定取
得相關證明文件。
Q5:營利事業舉辦員工旅遊、摸彩、聚餐之支出是否可列支費用?
A5: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其舉
辦員工旅遊、摸彩等活動所支付的費用,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其超出
部分,確實是由營利事業負擔者,可以其他費用項目列支。而員工聚餐費
用,也應先在福利金項下支付,不足時,再以其他費用項目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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