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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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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公司的問題

Q1: 外商公司設立台灣分公司,其經營範圍是否有限制?
A1: 外商公司在台灣設立分公司,其所擬投資或經營之事業範圍,與僑外投資相同,仍受限於「僑外投資負面表列-禁止及限制僑外人投資業別項目」。


Q2: 外商公司的台灣分公司,公司名稱可以加上國籍嗎?
A2: 可以。


Q3: 外商公司的母公司已經有中文名稱,可以直接使用嗎?
A3: 台灣分公司的中文名字都必需重新預查,查詢是否有與其他公司名稱重複,且需經過經濟部核准。


Q4: 如果外國母公司文件如何作認證?
A4: 所謂「認證」,指經當地"法院"或"在駐台辦事處認證"。


Q5: 「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可以說算是"外國公司"在台灣的「負責人」。
A5: 是的。


Q6: 租賃契約書現行規定應載公司名稱,但簽訂租賃契約書時,公司名稱預查尚未核准,且已辦妥法院公証,應如何處理?
A6: 仍應檢送承租人載明公司名稱之租賃契約書(影本)或房屋所有權人同意書(正本) 。



Q7: 公司新設時,常先以自然人名義與房東簽訂租賃契約書後,才申請公司名稱預查,因此事後再更正租賃契約書承租人為公司實屬繁雜,是否可以負責人名義簽訂即可?
A7: 租賃契約仍需以公司名義向建物所有權人承租,可於預查確定後,請房東出具房屋使用同意書正本即可辦理,而毋須更正租賃契約書。



Q8: 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設立程序為何?應先開發起人會議之後再至銀行開戶或先開戶再開會?
A8: 依公司法第131條1項規定「發起人認足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時,應即按股繳足款並選任董事及監察人」。爰此,股份有限公司發起設立時,應先向銀行開戶,並於繳足股款後,召開發起人會議。



Q9: 股東死亡(有限公司)何時辦理變更?
A9: 有限公司股東死亡,如已申報遺產稅,繼承人已取得協議由何人繼承者,則甲股東死亡,已由A繼承,應通知公司「貴公司股東甲已死亡,已由A繼承。」公司於接到通知之後15日內辦理股東繼承變更登記,在辦理變更登記時,不用附股東同意書,章程有變動以更正方式辦理。


Q10: 公司若發行特別股,有關特別股「收回」(公司主動)及「贖回」(股東主動)之實務程序如何處理?(非上市櫃公司)
A10: 1、公司法對特別股稱之為「收回」並無贖回之規定。2、依公司法第158條規定:「公司發行之特別股,得以盈餘或發行新股所得之股款收回之;但不得損害特別股股東按照章程應有之權利。」其立法意旨係指有償收回特別股時,須以盈餘或發行新股所得之股款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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