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申請退稅應檢附那些證明文件?
A1:應檢附下列中文或英文文件:
(一) 財政部規定格式之申請書。 (二)經各該國政府主管稅捐稽徵機關核准營業登記或類似營業登記之資格證明文件(核發日起算1年內有效)。但依各該國稅法規定得免辦營業登記或類似營業登記及各該國政府未課徵營業稅或類似稅捐者,應檢附經各該國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許可成立之資格證明文件(核發日起算1年內有效)。 (三)派員至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之證明文件。 (四)符合本退稅實施機制應具備退稅要件之應稅憑證正本。【憑證右下角請依活動別編號,例如:全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2場展覽活動,第1場活動(活動編號1)檢附5張憑證正本,依序於憑證右下角編號1-1、1-2、1-3、1-4、1-5;第2場活動(活動編號2)檢附3張憑證正本,依序於憑證右下角編號2-1、2-2、2-3;並將是類憑證登錄申請書附表1-應稅憑證明細表欄位】 (五)委託辦理者之委任書及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Q2:申請人申請退稅是否須檢附原始單據?稽徵機關審核後是否會將原始單據退還申請人?
A2:申請人申請退稅必須檢附原始發票單據正本。稽徵機關在審查核定後不會將原始單據退還申請人。
Q3:申請退稅申請人是否一定得親自辦理?
A3:退稅之申請得採自行申請或委託代理人代為填具申請書申請退稅
Q4:申請退稅之受理機關為何?
A4:(一)自行申請退稅者,其受理機關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二)委託中華民國境外之代理人申請者,其受理機關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三)委託中華民國境內之代理人申請者,為代理人所在地之主管稅捐稽徵機關。所稱所在地:委託執行業務者(例如:會計師、記帳士、律師……等),為登錄執業所在地;委託營業人者,為登記營業所在地;委託自然人者,為戶籍或住、居所所在地。
Q5:稽徵機關處理申請退稅案件之作業時間為何?
A5:稽徵機關審核退稅案件之作業時間為2個月,並作成准駁之核定函,通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但申請書表相關欄項填列不足或有誤或相關證明文件有欠缺者,稽徵機關將發函或採電子郵件方式,通知限期更正或補件,其作業時間以補正之翌日起算2個月內作成准駁之處分。其他特殊情形致無法於2個月內完成者,得展期2個月,但展期以1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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