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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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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臺灣公司投資方的問題

1: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監察人或董事為外國人時需檢附什麼文件?
A1: 董事、監察人為僑外人士時,應檢附身分及住所證明文件可為下列之一: 1.在臺居留證影本。
2.駐外單位簽證之國籍證明書,並載明住居所。
3.該國政府機關出具之文件,無須經我國駐外單位簽證(如:護照影本、日本之 戶籍證明)。        
4.本人出具聲明書(包括國籍、身分證明等),經該國駐中華民國境內機構簽證或經我外交部駐外單位簽證,或經我法院公證(加附中譯本)。
5.僑委會出具之身分證明。 
 
Q2: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任期?
A2: 三年,可連選連任。
 
Q3: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監事任期屆滿改選,全體連任還需要辦理變更登記嗎?
A3: 公司經過股東會改選董監事,因任期已變更,應在法定期限內辦理變更登記。
 
Q4: 股份有限公司的補選董事會監察人,其任期為何?
A4: 公司增補選董事或監察人時,其任期要與原任期相同。
 
Q5:公司變更章程,需經過那一種會議決議及決議方式為何?
A5: 公司變更章程,要經過股東會以特別決議(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已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的方式來表決通過。
 
Q6: 陸資企業如何認定?
A6: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持有第三地區公司股份或出資額逾30%或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者,視為陸資。
 
 
Q7: 陸資企業來台設立辦事處,其營業項目仍須符合正面表列嗎?
A7: 總公司需至少有一項業務符合「投資業別項目」正面表列,且其在台設立辦事處之法律行為亦受限於該符合之業別項目。
 
 
Q8: 陸資來台設立公司有最低資本額限制嗎?
A8: 陸資來台設立公司之最低資本額限制依台灣相關法令規定。目前除非經營特許業務,原則上已取消台灣公司設立之最低資本額限制。
 
 
Q9: 陸資來台設立分公司,大陸之公司可為新公司嗎?
A9: 陸資企業台來設立分公司只有新設,因為所有已經存在之在台分公司都是屬於其他外資企業或陸資企業之分支機構。
 
Q10: 陸資和港資有何不同?
A10: 陸資所依據的法令係98年「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98年「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98年「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等。而港商一般則是依據86年「外國人投資條例」等法律之規定。其中,若港資之股權超過30%由陸資所持有,則認定為陸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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