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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公司臺灣分公司與子公司比較表
組織形態
外國公司臺灣分公司
子公司(附屬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特點
外國公司向臺灣政府申請認許其法人團體身份,以使其可以臺灣經營業務。
外國公司向臺灣政府申請註冊成立壹個獨立的法人團體,以於臺灣經營業務。
公司名稱
須把外國公司之名稱翻譯成中文;分公司之中文名稱需要得到批準。
須以中文命名;公司名稱需要得到批準。
所需文件
1、 外國公司之身份證明文件 2、 經由臺灣駐當地之代表機構任職之授權書 3、 投資計劃書
最低股東人數
0
1
1-2 (註 1)
最低董事人數
1 (註 2)
3
最低監事人數
不適用
法人團體董事
不可以 (註 2)
不可以
臺灣本地董事
不需要
臺灣本地監事 (監察人)
臺灣註冊辦事處
需要
沒有 (註4)
20% (稅後利潤)
不是
是
外國公司需就分公司之債務承擔所有責任。
外國母公司無需為子公司之債務承擔任何責任。如果子公司資不抵債,子公司需提交破產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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