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子公司以往獲利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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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原外商在臺子公司有巨額累積未分配盈余,如果外商子公司轉成分公司,可能面臨子公司需要解散清算,盈余將分配給外國股東,造成外國股東於當年度稅賦增加。 |
2、 |
股權結構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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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原在臺灣之子公司乃是由多位股東共同投資,可能需要考慮是否先於國外成立合資公司(即於臺灣境外開設一家新的有限公司),再透過國外合資公司於臺灣成立分公司。這時,成立合資公司的地點就相對重要,需要將國外合資公司的營運成本、稅務成本、法令遵循等一幷納入考量。 |
3、 |
分公司無法享受研究發展投資抵減優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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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臺灣公司法設立之公司,如有具創新性的研究發展發展支出,經主管機關核準後,百分之十五研究發展支出可以抵減當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但不可以抵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額百分之三十。分公司無法適用研發投資抵減優惠。如果原子公司有享受研究發展投資抵減優惠需要考慮是否適合轉型為分公司。 |
4、 |
分公司是否可以持有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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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無獨立法人資格,無法直接以臺灣分公司之名義登記土地所有權,土地所有權必須登記在外國母公司名下,而外國公司是否可以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將視該外國所處國家是否與臺灣有平等互惠之規定。 |
5、 |
產品認證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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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外商投資臺灣,多側重臺灣之制造能力,某些產業於銷貨時,供應商必須經過產品或工廠認證,才能出貨給客戶,通常這些產品或工廠認證都必須花費時間,如果產品多樣化,於子公司轉分公司的轉型期,原子公司與新分公司的認證接軌,也是需要考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