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辦理名稱預先核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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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臺灣分公司登記的第一步是向臺灣經濟部商業司查閱擬使用之分公司名稱是否可以使用。確認名稱可用後,向經濟部申請保留名稱。 |
(2) |
辦理初步工商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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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公司註冊申請文件予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由政府部門初步審批公司註冊申請。 |
(3) |
刻制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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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分公司印章刻制事宜。包括銀行開戶使用之分公司負責人個人印章及分公司大章(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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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開設籌備賬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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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安排臺灣分公司之負責人親自到臺灣,以辦理分公司籌備戶銀行賬戶開設手續。 |
(5) |
匯入資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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籌備賬戶開設成立後,投資者(總公司)向籌備戶匯進資本金(資本金)。投資款(資本金)必須從臺灣分公司之境外總公司之賬戶匯出。 |
(6) |
辦理驗資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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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向其聘請之臺灣會計師提供匯款水單,安排臺灣會計師進行出資驗證並出具驗資報告。 |
(7) |
辦理工商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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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向臺灣經濟部商業司提交分公司註冊申請文件及驗資報告,正式申請分公司設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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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辦理稅務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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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國稅局申請營利事業登記,稅務登記證號是發證機關給出的一張稅務「身份證」,按行業類別不同,有國稅稅務登記證和地稅稅務登記二種。 |
(9) |
辦理統一發票領取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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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財政部稅務申請統一發票領取證,臺灣開發票要使用政府印制的發票本,需要此證才可以每月向稅局購買發票。政府會安排稅務面談,臺灣負責人需要親身到國稅局面見簽名,否則,稅局會管制發票購買,貴司需要每月要拿統一發票領取證,才可以購買下個月所需之發票。 |
(10) |
出進口廠商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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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已成立之臺灣分公司擬從事進出口貿易業務,或者需從境外進口辦公室設備,則上述各個程序辦理完畢後,分公司應向臺灣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出進口廠商登記,從而可以從事進出口貿易或者進口辦公設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