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流程 |
資料準備及內容 |
預估時間 |
辦理單位 |
1 |
撤銷登記 |
1、申請書 2、其他機關核准函(依法應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應檢附許可文件影本,無則免送) 3、董事會決議撤銷報備之議事錄(須經驗證並附中文譯本) 4、免繳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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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3天 |
臺北市政府 台中市政府 |
2 |
註銷營業登記 |
上述主管機關核准歇業後,必須在歇業基準日之次日起15日內向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註銷營業登記。
1、申請書。 2、經主管機關核准歇業、依法廢止或撤銷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3、合夥同意書。 4、統一發票購票證。 5、當期營業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營業稅繳款書影本或申報聯(自動報繳者)。 |
約3天 |
國稅局 |
3 |
當期營業稅申報與繳納 |
1、歇業基準日之次日起15日內完成。 2、申報當期至歇業基準日之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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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1天 |
國稅局 |
4 |
各類所得申報 |
薪資及各類扣繳于行號主管機關核准歇業後10日內送國稅局申報並填發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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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1天 |
國稅局 |
5 |
決算申報 |
1、 歇業基準日之次日起45日內向所在地國稅局辦理。 2、一月一日至申請註銷日期間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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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10天 |
國稅局 |
6 |
清算申報 |
清算完結日起算30日內辦理清算申報(清算期間之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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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