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的最新公告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 2020年7月28日,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於完善調整部分納稅人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對一些特殊情況下個稅預扣預繳方法的問題給出了解釋。
一、 當年首次入職居民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預扣預繳方法進行了什麽完善調整?
對一個納稅年度內首次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居民個人,扣繳義務人在預扣預繳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時,可扣除從年初開始計算的累計減除費用(5000元/月)。
例如,大學生小李2020年7月畢業後進入某公司工作,公司發放7月份工資、計算當期應預扣預繳的個人所得稅時,可減除費用35000元(7個月×5000元/月)。 二、 哪些人屬於本公告所稱首次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居民個人?
《公告》所稱首次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居民個人,是指自納稅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職時,沒有取得過工資、薪金所得或者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居民個人。在入職新單位前取得過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按照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過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不包括在內。如果納稅人僅是在新入職前偶然取得過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則不受影響,仍然可適用該公告規定。
例如,納稅人小王2020年1月到8月份一直未找到工作,沒有取得過工資、薪金所得,僅有過一筆8000元的勞務報酬且按照單次收入適用20%的預扣率預扣預繳了稅款,9月初找到新工作並開始領薪,那麽新入職單位在為小王計算並預扣9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時,可以扣除自年初開始計算的累計減除費用45000元(9個月×5000元/月)。 三、 學生實習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的,預扣預繳方法進行了什麽完善調整?
正在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學生因實習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的,扣繳義務人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時,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2018年第61號)規定的累計預扣法計算並預扣預繳稅款。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的具體計算公式為:
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累計收入額-累計減除費用)×預扣率-速算扣除數-累計減免稅額-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
其中,累計減除費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納稅人在本單位開始實習月份起至本月的實習月份數計算。
例如,學生小張7月份在某公司實習取得勞務報酬3000元。扣繳單位在為其預扣預繳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時,可采取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稅款。如采用該方法,那麽小張7月份勞務報酬扣除5000元減除費用後則無需預繳稅款,比預扣預繳方法完善調整前少預繳440元。如小張年內再無其他綜合所得,也就無需辦理年度匯算退稅。 四、 納稅人如何適用上述完善調整後的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方法?
納稅人可根據自身情況判斷是否符合本公告規定的條件。符合條件並按照本公告規定的方法預扣預繳稅款的,應及時向扣繳義務人申明並如實提供相關佐證資料或者承諾書。如新入職的畢業大學生,可以向單位出示畢業證或者派遣證等佐證資料;實習生取得實習單位支付的勞務報酬所得,如采取累計預扣法預扣稅款的,可以向單位出示學生證等佐證資料;其他年中首次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人,如確實沒有其他佐證資料的,可以提供承諾書。
扣繳義務人收到相關佐證資料或承諾書後,即可按照完善調整後的預扣預繳方法為納稅人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
同時,納稅人需就向扣繳義務人提供的佐證資料及承諾書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相關佐證資料及承諾書的原件或復印件,納稅人及扣繳義務人需留存備查。 五、 公告實施時間是什麽?
《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2020年7月1日之前就業或者實習的納稅人,如存在多預繳個人所得稅的,仍可在次年辦理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時申請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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