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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中國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一、  公司解散事由

根據中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出現下列事由時,公司解散:
  1.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 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請求法院解散公司。

二、  公司清算

1、    成立清算組

除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外,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2、    清算組的職責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    通知債權人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4、     清算完成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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