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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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上述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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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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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49號《關于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規定》,企業符合條件的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據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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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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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目標脫貧地區的扶貧捐贈支出,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在政策執行期限內,目標脫貧地區實現脫貧的,可繼續適用上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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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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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同時發生扶貧捐贈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贈支出, 在計算公益性捐贈支出年度扣除限額時,符合上述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不計算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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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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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 2015年1月1日至 2018 年12月31日期間已發生的符合上述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尚未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部分,可執行上述企業所得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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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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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規定: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或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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