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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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進行納稅申報,稅務機關將依法責令其限期改正。納稅人逾期不改正的,稅務機關可以根據中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收繳其發票或者停止向其發售發票、並追征稅款和征收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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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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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按稅務機關處理結果繳納或者足額繳納稅款、滯納金或罰款,則納稅人該年度的納稅信用評價將會被直接判為D級,稅務機關將采取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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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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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D級納稅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名單,對直接責任人員註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其他納稅人納稅信用直接判為D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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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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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專用發票領用按輔導期一般納稅人政策辦理,普通發票的領用實行交(驗)舊供新、嚴格限量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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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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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出口退稅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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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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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納稅評估,嚴格審核其報送的各種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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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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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重點監控對象,提高監督檢查頻次,發現稅收違法違規行為的,不得適用規 定處罰幅度內的最低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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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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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納稅信用評價結果通報相關部門,建議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註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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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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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級評價保留2年,第三年納稅信用不得評價為A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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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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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與相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措施,以及結合實際情況依法采取其他嚴格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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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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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欠稅且沒有未繳銷發票的納稅人如果被認定為非正常戶超過兩年,稅務機關可以註銷其稅務登記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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