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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主要稅種簡介

澳門主要稅種簡介

澳門屬于實行免稅港的地區之一,其稅制的特點為稅種少、稅負輕,實施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原則。澳門稅制以直接稅為主體稅種,主要包括營業稅、職業稅、所得補充稅、印花稅、房屋稅。澳門亦有間接稅稅種,例如物業轉移稅、旅遊稅、專利稅和消費稅等。

澳門現行的稅制基本上引用自葡萄牙,主要是引用葡萄牙在二十世紀六十年代進行稅制改革後所使用的一套。雖然引入澳門後,經過多番修改,如1964年進行第一次改革,以較現代化的方式征收。若作為外商來澳門投資時,應綜合考慮的主要直接收益課征的稅項,主要有職業稅、營業稅、所得補充稅及房屋稅。

就企業而言,澳門采用屬人征稅原則。凡是在澳門組成的公司都被視為澳門本地公司,它們在世界各地取得的收入都是應課稅的範圍。而不是在澳們組成的公司會被視為非本地公司,只有在澳門取得的收益才受澳門稅制所規管。對于個人所得稅而言,澳門則采用屬地原則,即只在澳門本地工作所得到的報酬才屬于職業稅征管範圍。

本文主要介紹澳門的幾個主要稅種,包括營業稅、所得補充稅、職業稅、房屋稅、消費稅及印花稅。

一、  澳門稅收體系和制度

澳門所有的稅項均由澳門特區政府負責征收。澳門財政局有責任管理稅務體系及實施稅法。澳門的課稅年度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主要稅項為:

(1) 所得補充稅(企業所得稅);
(2) 營業稅;
(3) 職業稅(個人所得稅);
(4) 房屋稅;
(5) 消費稅;
(6) 印花稅。

二、  所得補充稅(企業所得稅)

  1. 所得補充稅納稅人

    所得補充稅(企業所得稅)是澳門政府對在澳門經營工商業活動而取得的利潤征稅的一種稅項,以自然人及法人在澳門地區取得工商業收益作為課征對象。澳門的所得補充稅,相當于中國內地所稱的企業所得稅、香港的利得稅、或台灣所稱的營利事業所得稅。

    澳門承襲了葡萄牙的稅務呈交系統,將公司劃分為兩大類別,俗稱「A 組」及「B 組」。通常情況下,大多數的公司都會自動納入「B 組」。「A 組」及「B 組」的分別詳見下表:


    A


    B


    納稅


    1) 股份有限公司


    2) 公司資本額超出澳門幣100 萬元、或過去三年平均利潤達 澳門幣100 萬或以上


    3) 自願選擇作為A組之納稅人


    1) 任何個人企業主


    2) 有限公司資本額低于 澳門幣100 萬元


    3)過去三年的平均利潤低于澳門幣 100 萬元



    A組與B組納稅人的最大分別是,A組納稅人必須建立完善的會計制度,並且由會計師負責申報,而可課稅收益將按照納稅人申報的資料核定。B組納稅人可以沒有完整的會計制度,並不強制性規定聘請會計師申報,但可課稅收益將由評稅委員會估定。

  2. 稅率

    自2014年起,澳門政府把所得補充稅的免稅所得額提到澳門幣60萬元。因此,現時所得補充稅分為兩個稅階,應納稅收益(所得額)在澳門幣60萬元以下的免稅,澳門幣60萬元以上部分的稅率為12%。

    年度應稅所得額(澳門幣/元)


    稅率


    600,000  以下


    0%


    600,000 以上部分


    12 %



  3. 應納稅所得額

    所得補充稅的收入計稅基礎是以個人或企業在澳門從事工商業活動所得之總收入,不論其住所或總公司設在何處,但不包括在澳門之房屋取得的租金收益。

    個人之總收入是指其工商業活動之收益減除有關負擔後的所得額,而企業之總收入是指按照所得補充稅章程的規定計算的工商業活動全年經營所得的純利潤。

  4. 申報及納稅

    不論A組或B組納稅人,每年都需要向財政局遞交收益申報書,申報上一年度的營業情況。納稅人應于下列期限向財政局遞交年度稅項申報書:

    (1) A組納稅人,于每年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遞交。
    (2) B組納稅人,于每年二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內遞交。

    一般情況下,澳門財政局會將應納所得補充稅稅款平分,讓納稅人分兩期繳納。第一期于每年九月份到期,第二期則為十一月份。如果稅款不超過三千元者,應于九月份一次繳納。

  5. 稅務優惠

    2019年度所得補充稅收益,除了豁免額澳門幣60萬元以外,若涉及用于創新科技研發首澳門幣300萬元的開支,可獲扣減3倍可課稅收益;其余用作同一目的但超過以上所指限額的開支,則獲扣減該開支金額2倍的可課稅收益,總扣減上限為澳門幣1,500萬元。在澳門發行的國家債券、地方政府及央企債券的利息,以及因買賣債券等所取得的收益,以及從葡語系國家取得或産生的收益,均豁免所得補充稅,但以有關收益應已在當地完稅為前提條件。

    屬于下列情況可免征所得補充稅:

    (1)
    互助團體運用其資金所得的收益;
    (2)
    經正式認可有法人資格之宗教團體及組織的收入;
    (3)
    按特殊制度納稅,以及在合同/規章中規定免除所得補充稅的人員/實體;
    (4)
    純粹從工作取得的個人總收益;
    (5)
    住所或實際領導機關設在外地之空運企業在本地區經營,從商業上使用航空器之業務及其補充業務所獲之總收益,但僅以住所或實際領導機關設在澳門之相同性質之企業獲相應之豁免,及該互惠已在航空運輸協議內獲承認,或已獲行政長官在公布于政府公報之批示承認者為限。

三、  營業稅

所有工商業活動均應辦理營業稅稅務登記及繳納營業稅。也就是說,凡經營非受職業稅管制的經濟活動,概視為工商業性質的活動。而但凡經營任何工商業性質活動的自然人或法人,均是營業稅的納稅人。不過,澳門特區政府自回歸後已豁免工商業活動繳納營業稅多年。根據據第3/2020號法律第三條修改第22/2019號法律(《2020年財政年度預算案》)2020年度營業稅依然繼續獲得豁免。

營業稅稅率按經營業務性質而定,一般行業稅款由澳門幣150元至1,500元不等,而銀行業的營業稅稅款為澳門幣2萬元至8萬元不等。

澳門財政局會于每年1月至2月期間發出該年度征稅憑單,納稅人應在2月或3月繳納載于征稅憑單所示金額之營業稅。

四、  職業稅(個人所得稅)

  1. 職業稅納稅人

    澳門職業稅,也就是薪資勞務之個人所得稅,是以工作收入為納稅對象,不論其收入是現金還是實物、有約定或是無約定的、固定或是不固定的,且不論其來源或地點或計算與支付所定的方法及貨幣。

    職業稅納稅人分為兩組,第一組分為雇員和散工(指為他人提供勞務而從事任何職業,無論以日薪散工或支付月薪方式者);第二組為自由職業者(自雇人士)(指以自雇方式及提供專業服務者,如:醫生、會計師、律師等等)。

    如屬雇員,除法律規定不屬納稅收益項目外,所有工作收益均屬職業稅的納稅範圍。如果雇員的薪酬超過法定免稅額,雇主有義務執行代扣除稅款,該稅款需在每季度前15天內交到財政局。

  2. 稅率

    澳門職業稅採用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稅率分為6個級別,由7%起,最高稅率12%。

    稅率表(1)--­ 65歲以下適用

    應納稅的年收入(澳門元




    稅率


    最低


    最高


    0


    144,000


    豁免


    144,000


    164,000


    7%


    164,000


    184,000


    8%


    184,000


    224,000


    9%


    224,000


    304,000


    10%


    304,000


    424,000


    11%


    424,000以上




    12%



    稅率表(2)-- 65歲及以上/殘疾人士

    應納稅的年收入(澳門元




    稅率


    最低


    最高


    0


    198,000


    豁免


    198,000


    218,000


    7%


    218,000


    238,000


    8%


    238,000


    278,000


    9%


    278,000


    358,000


    10%


    358,000


    478,000


    11%


    478,000以上




    12%



  3. 非本地人員

    非本地人員代扣稅的稅率與本地區居民相同,例如從海外聘請之藝術家、科學家或技術人員等,也需繳職業稅。根據職業稅章程第36條規定,非本地居民的報酬即使尚未超過免稅基數,代扣稅額亦至少為應納稅收益的5%。雇主應把扣除的稅款于給付有關報酬之日起15天期限內交到澳門財政局。

  4. 職業稅的申報及繳納

    (1)
    第一組納稅人

    雇用雇員或散工的雇主,應由雇用日起計十五天期限內,將填報的M/2登記及更改資料表送交財政局。若已登記之雇員資料有任何更改,雇主必須在發生日起計十五天期限內向財政局遞交M/2登記及更改資料表申報。

    雇員在每年一月及二月份內須向財政局申報上年收益,如果雇員只有一個雇主,則無須申報。

    雇主必須備存雇員登記冊,在每年一、二月份內向澳門財政局遞交職業稅表,填報雇員姓名、稅務編號、薪酬等。雇主每月發工資予雇員,若工資金額大于免稅額,雇主須從雇員工資內扣除應納稅部分,並在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之首十五天把上季員工職業稅稅款交到財稅廳。獨資公司企業主取得薪金,該薪金超過免稅額的部分也要扣稅。

    (2)
    第二組納稅人

    自由及專門職業人士開業前須向財政局遞交申報書申報,而在更改住址或業務地址以及開展新的業務或終止已登記的業務時,亦須向財政局遞交變更聲明書。

    凡最近三年營業額的平均值等于或超過澳門幣100萬元,或有五個或以上合作人的第二組納稅人,必須具備適當編制的會計賬目。如不具備適當編制會計賬目的第二組納稅人,應于每年一月及二月份內遞交M/5收益申報書,申報上年度收收取的所有薪酬或收益,其申報書無須經由會計師簽名及核對。具備適當編制會計賬目的第二組納稅人,其M/5收益申報書須經在財政局注冊的會計師或核數師簽名及核對,並于每年四月十五日或以前將申報書遞交財政局。第二組納稅人,當收取其顧客款項時,必須在收款日發回M/7式收據。第二組納稅人的會計賬冊及文件,在隨後五年內應予歸檔並妥為保存。

  5. 稅務優惠

    2020年度職業稅稅額扣減項目之扣減率為30%,豁免額為澳門幣144,000元 (參照稅率表(1))。若散工每日工資超出澳門幣686元或雇員每月收益超出澳門幣17,143元,雇主須對其進行就源扣繳。另外,年滿65歲或經證實為永久傷殘程度等于或高于百分之六十的雇員及散工,年度豁免額調升至澳門元198,000元
    (參照稅率表(2))。

    《2020年財政年度預算案》規定,雇主應根據《職業稅規章》,對雇員或散工在就源扣繳時,以豁免額及固定的年度扣減金額為計算基礎,扣除30%納稅主體應繳稅額。

    另外,澳門政府也會向2018年12月31日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並已繳納2018年度職業稅稅款的納稅人,退回70%稅款,上限為澳門元20,000元。

五、  房屋稅

  1. 房屋稅納稅人

    以澳門特區內房屋(包括住宅、商業和工業)的收益為課征對象,以房屋收益權利持有人為納稅義務人。

  2. 稅率

    每年房屋稅的計算是根據房屋估價常設委員會所估算的年租值來征收;非出租市區房屋,其租值減除10%的保養及維持費後,為可課稅收益。市區房屋稅稅率如下:
    (1) 對非出租房屋可課稅收益適用的稅率為6%;
    (2) 對出租房屋可課稅收益適用的稅率為10%。

  3. 豁免

    下列情況可免征房屋稅:
    (1) 由業主占用、做工業用途的工業樓宇;
    (2) 在澳門新建的住宅或商業樓宇建成使用後,前4年豁免房屋稅,凼仔或路環的新建樓宇建成使用後的前6年豁免房屋稅;
    (3) 在澳門新建的工業樓宇建成使用後,前5年豁免房屋稅;凼仔或路環的工業樓宇建成使用後,前10年可豁免房屋稅;
    (4) 由特區政府、非盈利學校、認可慈善機構及宗教團體占用的樓宇。

  4. 申報及繳納

    業主應在租出房屋後的15天內,以指定表格連同租約副本交予澳門財政局。並且,在租約取消後,也應以指定格式申請書通知澳門財政局。

    納稅人應該在每年的6至8月份期間繳納房屋稅。

  5. 特別稅收優惠

    澳門政府在2020年度財政預算案就房屋稅給出特別寬免政策,詳情如下:
    (1) 豁免澳門居民居住用途房屋的稅款。
    (2) 酒店及同類活動、寫字樓、商業及工業用途的房屋,扣減稅款澳門元3,500元後,倘有余款再作25%扣減。
    (3) 不屬上述所指用途的房屋,澳門居民獲扣減稅款澳門元3,500元。

    另外,澳門政府亦調低了出租房屋所征收的市區房屋稅稅率至8%。

六、  消費稅

除了對極少種類的産品在入口澳門時征收消費稅(關稅),包括酒精含量超過30%的飲料及煙草産品,澳門政府不征收增值稅或銷售稅。

七、  印花稅

  1. 印花稅征收對象

    印花稅是對指定的文件和行為征收稅款的一種稅項。征稅的項目涉及範圍衆多,如:公司的設立、行政準照、樓宇買賣、文件鑒證;甚至在彩票、抽獎、獎券等,都需要征收印花稅。印花稅的征收方式主要有兩種:印花稅票和憑單印花。

  2. 印花稅稅率

    在澳門,凡以有償方式移轉不動産(如商住樓宇、寫字樓、廠房及車位等)需繳印花稅,不動産的價值在澳門幣200萬元或以下,其印花稅稅率為1%;澳門幣200萬元以上至400萬元的稅率為2%;400萬元以上則為3%(加上第十五條的憑單印花稅)。以無償方式移轉財産,其印花稅率統一為5%。印花稅由買方支付。

    應納稅金額以納稅人申報的價值或房屋紀錄價值(如屬不動産)兩者中較高者為準。此外,如取得第二個居住用途不動産,稅率為可課稅金額的5%;第三個或以上的居住用途不動産,稅率為可課稅金額的10%。

    印花稅稅率如下表所列:

    類別


    性質


    稅率


    1


    注冊資本(澳門幣/元)




    澳門幣100萬元以下


    0.4%



    澳門幣100萬至500萬元部分


    0.3%



    澳門幣500萬至1,000萬元部分


    0.2%



    1,000萬元以上部分


    0.1%



    2


    公共契約和合同




    以有償方式移轉不動産至二百萬元


    1.0%



    以有償方式移轉不動産二百萬元至四百萬元


    2.0%



    以有償方式移轉不動産四百萬元以上


    3.0%



    以無償方式移轉澳門幣五萬元以上的資産


    5.0%



    股份之移轉


    1.0-3.0%



    貨物的供應


    0.2-0.5%



    3


    保費及額外保費


    2.0-5.0%



    4


    銀行收取之利息及傭金


    1.0%



  3. 特別印花稅

    如果納稅人在印花稅結算之日起一年內把居住用途不動産、商業用途不動産、寫子樓或車位作出移轉,出賣人需繳納可課稅金額20%特別印花稅;如在一年後的第二年內作出移轉,出賣人需繳納可課稅金額10%特別印花稅。

    法人、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或非本地居民,不論以有償或無償取得作為居住用途的不動産或權利,除須按《印花稅規章》的規定繳納不動産移轉印花稅外,還需加征 10%額外印花稅。

  4. 稅收優惠

    2020年,特區政府繼續豁免對保險合約和銀行業務的印花稅;豁免因競賣産品、貨物及財産,或動産或不動産之産權之印花稅。豁免表演、展覽或任何性質娛樂項目的入場券或觀衆票,包括在離場時方征收的門票印花稅;獲豁免繳納準照費用(即牌照費)之宣傳或廣告物品的張貼或放置,免繳相應之印花稅。

    另外,以購買取得作居住用途的不動産之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為受惠于豁免印花稅,須填寫一份由本局提供的《確認豁免財産移轉印花稅》之申請表格,經確認後,符合條件之申請人士可獲豁免征收可課稅金額至澳門幣3,000,000元之相應印花稅,倘已于過往年度或本預算年度獲得相同優惠,則不適用。

    如不動産取得人為兩人或以上,則僅符合條件之取得人才有權按比例獲得稅款之豁免;另外,按同一條文規定,若不動産取得人為夫妻,且任何一方非為條文所指之不動産所有人,取得人有權享有相關之稅款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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