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
免征/降低貨物運輸服務預征個人所得稅
|
|
1.
|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如需稅局代開貨物運輸服務增值稅發票,統一按照代開發票金額的0.5%預征個人所得稅。
|
|
2. |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湖北省境內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由稅局代開貨物運輸服務增值稅發票時,暫不預征個人所得稅。
|
三、 |
恢復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
|
|
1. |
已放棄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且未滿36個月的納稅人,如其出口貨物、勞務的增值稅稅率或出口退稅率自2020年3月1日起發生變化,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聲明,自其增值稅稅率或出口退稅率發生變化之日起,全部出口貨物或勞務可恢復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
|
|
2. |
已放棄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但已滿36個月的納稅人,如其出口貨物、勞務的增值稅稅率或出口退稅率在2020年3月1日前已發生變化,則無論其是否已恢復適用退(免)稅政策,均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聲明,自2019年4月1日起,其全部出口貨物勞務恢復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
|
|
啟源提醒:
|
|
所有享受增值稅出口免稅優惠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及享受增值稅出口退(免)稅政策的一般納稅人,均可適用上述“恢復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