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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企業為員工發放新冠肺炎防疫物資涉稅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包括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然而,在新冠肺炎防疫期間,中國企業購買防疫用品發放給員工使用,員工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公司支出的相關費用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針對此類與員工取得企業發放防疫物資相關的涉稅熱點問題,啟源特別整理了以下問答,謹供您參考。

問:
新冠肺炎期間,公司購買口罩、酒精、消毒水等防疫物資給員工使用,員工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答: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20年第10號公告規定:“單位發給個人用於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疫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因此,自2020年1月1日起,員工取得企業發放的用於新冠肺炎疫情期間的防疫用品,無須繳納個人所得稅。

問:
財政部、稅務總局2020年第10號公告規定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疫用品等實物“,具體都包括哪些內容?
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平臺的“防控疫情稅收優惠政策熱點問答“,由於藥品、醫療用品、防疫用品種類繁多,政策上難以一一列舉,只要原則上是與預防新冠肺炎直接相關的藥品、醫療用品、防疫用品物資,如口罩、護目鏡、消毒液、手套、防疫服等,均可享受財稅2020年10號公告有關免稅的規定。

問:
公司購買用於發放給員工預防新冠病毒的口罩、酒精、消毒液等防疫用品,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這部分進項是否適用增值稅“用於集體福利”的規定而無法抵扣?
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平臺的“防控疫情稅收優惠政策熱點問答”,企業在疫情期間購買的口罩、酒精等防疫用品,用於本企業復工復產的,屬於特殊時期的勞保用品。如企業已取得合法有效扣稅憑證,相關進項稅額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問:
疫情期間企業購買口罩、酒精等防疫物資發放給員工,相關費用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平臺的“防控疫情稅收優惠政策熱點問答”,企業給員工發放的購買口罩、酒精等防疫物資的費用,可以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如若企業為員工發放防疫現金補貼,則可以作為職工福利費按照規定比例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問:
企業購買的防疫物資如口罩、酒精、消毒液等,如無法取得發票,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2018年第28號)規定,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於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如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因此,如企業從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處購買防疫物資而無法取得發票,相關費用支出可以用載明收款單位名稱、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信息的收款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依法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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