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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粵港澳大灣區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認定標準

中國粵港澳大灣區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認定標準

為貫徹落實中國財政部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詳見附件1)(財稅〔2019〕31號),廣東省財政廳聯合廣東省稅務局於2019年6月17日發布了《關於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粵財稅〔2019〕2號),明確對在大灣區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其在珠三角九市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已繳稅額超過其按應納稅所得額的15%計算的稅額部分,由珠三角九市政府給予財政補貼,該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該通知同時明確了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認定的基本框架。具體認定標準和操作辦法,由各市根據當地實際制定。

一、
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認定的基本條件

申請人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
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計劃(優才、專業人士及企業家)的香港居民,臺灣地區居民,外國國籍人士,或取得國外長期居留權的回國留學人員和海外華僑;

2、 在珠三角九市工作,且在此依法納稅;

3、 遵守法律法規、科研倫理和科研誠信。


同時,申請人還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國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選者,取得廣東省“人才優粵卡”、外國人工作許可證(A類)或外國高端人才確認函的人才,以及國家、省、市認定的其他境外高層次人才;

2、 國家、省、市重大創新平臺的科研團隊成員,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醫院等相關機構中的科研技術團隊成員,在我省重點發展產業、重點領域就業創業的技術技能骨幹和優秀管理人才,以及珠三角九市認定的其他具有特殊專長的緊缺急需人才。


註:上述規定僅為廣東省人才認定之基本條件,廣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東莞、惠州、江門、肇慶九市的具體認定標準由各市政府結合當地實際情況作出細化。

二、
廣州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認定標準

廣州市關於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的認定標準在《廣州市關於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管理暫行辦法》作出了規定,具體如下:

1、
廣州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的高端人才應當符合《廣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目錄》(詳見附件2)。境外緊缺人才應符合《廣州市緊缺人才需求目錄》(詳見附件3)且納稅年度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達到30萬元人民幣以上。

2、 申請人納稅年度內在廣州市註冊的企業和其他機構任職、受雇、或在廣州市提供獨立個人勞務,且納稅年度內在廣州市工作累計滿90天,並在廣州市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3、 申請人在申請財政補貼前三年內,沒有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記錄,沒有虛報、冒領、騙取、挪用財政資金和違反科研倫理、才研誠信等不誠信行為記錄,沒有列入失信被執行人,沒有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行政處罰等重大違法記錄;且申請人對其扣繳義務人的以上行為或記錄不負有直接或主要責任,也不擔任扣繳義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三、
珠海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認定標準

珠海市關於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的認定標準在《珠海市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人才認定及財政補貼暫行辦法》作出了規定,具體如下:

1、
申請人在珠海市註冊的企業和其他機構任職、受雇,或在珠海市提供獨立個人勞務,且在申請財政補貼的納稅年度累計在珠海工作滿90天。

2、 在珠海市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且個人所得稅已繳納稅額超過應繳納稅所得額15%。

3、 境外高端人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國家、廣東省重大人才工程入選者;
(2)
取得廣東省人才“優粵卡”的人才;
(3)
取得《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證(A類)》或《外國高端人才確認函》的人才;
(4)
實施公安部支持廣東自貿區建設和創新驅動發展的16項出入境政策措施,經省科技廳(省外國專家局)、省自貿辦、珠三角九市人民政府及科技(外專)部門認定為外籍和港澳臺高層次人才;
(5)
入選“珠海英才計劃”的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團隊帶頭人和核心成員;
(6)
入選珠海市宣傳文化、教育、衛生等各領域人才項目及各區重點人才項目(已向市委組織部備案)的各類高端人才;
(7)
國家重點實驗室、省實驗室、省重點實驗室、高水平創新研究院、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新型科研機構、企業科研機構、為科技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提供服務的科技服務機構、企業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經省認定高新技術企業的科研技術團隊核心成員和高層管理人員;
(8)
符合我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其他境外高端人才。

4、 境外緊缺人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在珠海重點發展產業企業(重點領域)、經珠海市(區)認定的總部型企業、經省認定高新技術企業就業創業的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技術技能骨幹;
(2)
在珠海高等院校、醫院等相關機構中的科研技術團隊成員、教授、副教授;
(3)
取得《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證(B類)》的人才;
(4)
符合“珠海英才計劃”四類人才條件的人才(珠海市產業青年優秀人才、全日制博士、博士後、珠海工匠、珠海首席技師、高級職稱專業技術人才等);
(5)
符合珠海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其他境外緊缺人才。

四、 東莞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認定標準

東莞市關於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的認定標準在《東莞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認定及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暫行辦法》作出了規定,具體如下:

1、 申請人納稅年度內在東莞市工作,在東莞市依法納稅,且個人所得稅已繳納稅額超過其應納稅所得額 15%。

2、 申請人在2019年納稅年度內或以前取得規定的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資格。

3、 境外高端人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國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選者,團隊項目包括帶頭人及核心成員,以及重大科技項目的前三名項目完成人。
國家重大人才工程包括:國家百千萬人才工程、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國家特支計劃、長江學者獎勵計劃、中國科學院”百人計劃”、國家重點研發計劃(原國家重點基礎研究發展計劃、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國家科技支撐計劃、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專項、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管理的產業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等)、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創新人才推進計劃,國家自然科技基金中的重大項目、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創新研究群體項目、國際(地區)合作與交流項目等;
省重大人才工程包括:“珠江人才計劃”、“特支計劃”、“揚帆計劃”等入選者;
市重大人才工程包括:市戰略科學家團隊、市創新創業團隊、市醫學專科團隊帶頭人及核心成員,市領軍人才、市青年領軍人才、市“特支計劃”及市特色人才、名師、名家、名醫、”莞邑工匠” 等入選者 。
(2)
國家、省、市重大創新平臺的核心成員和高層管理人才, 包括主任、副主任、二級部門負責人、科研團隊帶頭人和核心成員。
國家重大創新平臺包括:國家實驗室、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認定技術中心、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國家級孵化平臺等;
部省級重大創新平臺包括:部省級實驗室、部省級重點實驗室、部省級工程實驗室、部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省級孵化平臺、省級新型研發機構等;
市級重大創新平臺包括 : 市級新型研發機構、市級工程技術中心、市級重點實驗室、市級孵化平臺等。
(3)
取得廣東省”人才優粵卡 ”、東莞市 ”優才卡”的人才。
(4)
取得外國人工作許可證 ( A 類 )、外國高端人才確認函的人才或經認定為外籍、港澳臺高層次人才的。
(5)
符合東莞市特色人才目錄標準 ,但因年齡或未申報等問題未取得特色人才稱號的人才。
(6)
東莞市高等院校、散裂中子源科學中心、 松山湖材料實驗室的科研技術團隊核心成員或承擔市級以上在研重大縱向課題的團隊核心成員。
(7)
經認定的總部企業、世界五百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和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倍增計劃”試點企業、大型骨幹企業、上市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百強創新型企業、瞪羚企業中擔任董事長、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研發總監、銷售總監、生產總監等職務,
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具有高級管理人員資格或擔任相 應崗位 的人員,以及具有博士(含 )以上學歷或 副高(含)以上職稱的科研人員。
(8)
具有醫師、律師、工程師、建築師、會計師等專業服務領域執業資格的人才。

4、 境外緊缺人才應符合東莞市緊缺人才目錄( 2019 年度)(詳見附件4)範圍 , 且在東莞市工作。

五、 佛山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缺人才認定標準

佛山市關於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的認定標準在《佛山市關於實施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管理暫行辦法》作出了規定,具體如下:

1、
申請人在佛山市註冊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機構任職或受雇,或在佛山市提供獨立個人勞務。

2、 申請人在佛山市依法納稅,且個人所得稅已繳稅額超過其應納稅所得額的15%;

3、 應當在補貼對應的稅款所屬期年度內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國家、廣東省重大人才工程入選者、或取得廣東省“人才優粵卡”的人才、或取得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證A 類或 B 類的人才。
(2)
實施外國人才簽證制度,取得《外國高端人才確認函》的人才。
(3)
實施公安部支持廣東自貿區建設和創新驅動發展的16 項出入境政策措施 ,經省科技廳(省外國專家局 )、省自貿辦、珠三角九市人民政府及科技(外專)部門認定為外籍和港  澳臺高層次人才。
(4)
國家重點實驗室、省實驗室、省重點實驗室,高水平創新研究院,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新型研發機構,企業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的科研技術團隊成員。
(5)
佛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認定的領軍人才、取得優粵佛山卡A 卡或B卡的人才、佛山市科技創新團隊前4名核心成員、取得博士學位或有博士後經歷的人才、其他經認定的,具有特殊專長的急需緊缺人才。

六、
惠州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認定標準

惠州市關於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的認定標準在《惠州市實施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管理暫行辦法》作出了規定,具體如下:

1、
在惠州市工作,且申請所屬納稅年度內在惠州市工作累計滿90日。在惠州市依法納稅,且個人所得稅已繳納稅額超過其應納稅所得額15%。

2、 境外高端人才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國家、省重大人才工程入選者,包括人才項目入選者和團隊項目的團隊帶頭人、核心成員。其中入選國家重大人才工桯的人才計劃參照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證 ( A 類)標準, 入選省重大人才工程的人才計劃為廣東省引進創新科研團隊和領軍人才項目 “ 廣東特支計劃 ”、“珠江人才計劃 "
(2)
根據廣東省人才優粵卡實施辦法 , 取得 A 卡或 B卡的人才;外國人工作許可證(A類)或外國高端人才確認函的人才。
(3)
實施公安部支持廣東省自貿區建設和創新驅動發展的16項出入境政策措施, 經省科技廳(省外國專家局)、自貿辦、市政府及科技部門認定為外籍和港澳臺高層次人才。
(4)
在本市設立的國家重點實驗室、省實驗室, 高水平創新研究院,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 新型科研機構, 科技孵化器在孵企業, 科技部門認定的為科技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提供服務的科技服務機構的科研技術團隊成員。
(5)
本市高等院校、三甲醫院中的科研技術團隊成員。

3、 境外緊缺人才申請人應當符合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制定並向社會公布的《惠州市緊缺人才目錄》(詳見附件五)標準。

七、
江門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標準

江門市關於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的認定標準在《江門市實施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暫行辦法》作出了規定,具體如下:

1、
申請人在江門市所註冊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機構任職或受聘,或在江門市提供獨立個人勞務(獨立個人勞務是指以獨立的個人身份從事科學、文學、藝術、教育或教學活動以及醫師、律師、工程師、建築師、牙醫師和會計師等專業性勞務人員,沒有固定的雇主,可以多方面提供服),且在申請補貼的所屬納稅年度內已在江門市累計工作90日。

2、 申請人在江門市依法納稅,且申請補貼的所屬納稅年度內,在江門市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超過其應納稅所得額15%。

3、 應當符合下列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的認定條件之一:
(1)
國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的入選者。
(2)
根據廣東省人才“優粵卡”實施辦法,取得A卡或B卡的人才。
(3)
實施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取得《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證(A類)》的人才。
(4)
實施外國人才簽證制度,取得《外國高端人才確認函》的人才。
(5)
實施公安部支持廣東自貿區建設和創新驅動發展的16項出入境政策措施,經市級及以上科技部門認定為外籍和港澳臺高層次人才。
(6)
國家重點實驗室、省實驗室、省重點實驗室、高水平創新研究院、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新型科研機構、企業科研機構、為科技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提供服務的科技服務機構(科技部門認定)的科研技術團隊成員。
(7)
企業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的科研技術團隊成員。
(8)
企業技術中心的科研技術團隊成員。
(9)
在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三甲醫院中的科研技術團隊成員。
(10)
高新技術企業和江門市市級以上創新創業大賽獲獎企業管理團隊或科研技術團隊成員。
(11)
在江門市新材料、新能源汽車及零部件、大健康、高端裝備制造、新一代信息技術、文旅等新興產業就業創業的技術技能骨幹和有限管理人才。
(12)
國家、省、江門市認定的其他境外高層次人才。
(13)
江門市“人才綠卡”人才或江門市“名師名醫名家”或江門市創新創業領軍人才。
(14)
江門市科研創新團隊成員。
(15)
經認定並資助的江門市高層次人才創業團隊成員
(16)
經評審並獲得資助的江門市留學歸國創新創業人員。
(17)
江門市高技能領軍人才、技能大師以及取得國際認證資格證書的高技能人才。
(18)
屬於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布的《江門市急需緊缺高技能人才職業資格工種目錄》(詳見附件六)範圍的技能人才。
(19)
其他經認定的具有特殊專長的緊缺急需人才。

八、
肇慶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認定標準

肇慶市關於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的認定標準在《肇慶市貫徹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實施辦法》作出了規定,具體如下:

1、
在肇慶市創業或在肇慶市登記註冊的企業和相關機構工作,或在肇慶市提供獨立個人勞務,且在納稅年度於肇慶市累計工作不少於90天;

2、 在肇慶市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3、 申請認定高端人才應該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
國家、省重大人才工程的入選者。
(2)
根據廣東省人才優粵卡實施辦法,取得A卡和B卡的人才。
(3)
實施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取得《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證(A類/B類)》的人才。
(4)
實施外國人才簽證制度,取得《外國高端人才確認函》的人才。
(5)
實施公安部支持廣東自貿區建設和創新驅動發展的16項出入境政策措施,經省科技 廳(省外國專家局)、省自貿辦、珠三角九市人民政府及科技(外專)部門認定為外籍和港澳 臺高層次人才。
(6)
國家重點實驗室、省實驗室、省重點實驗室,高水平創新研究院,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新型科研機構,企業科研機構,為科技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提供服務的科技服務機構;企業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的科研技術團隊成員。
(7)
在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三甲醫院中的科研技術團隊成員。
(8)
省、市重點發展產業、重點領域企業的中層及以上管理或同等層次技術類人才。
(9)
符合我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其他境外高端人才。

4、 申請認定緊缺人才,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
具有博士學位;
(2)
具備國際認可的執業資格;
(3)
屬於“西江人才計劃”系列政策引進的境外人才,如西江創新創業領軍人才、西江創新創業領軍團隊核心成員、肇慶市高層次人才、符合年度緊缺人才目錄並成功認定的肇慶市急需緊缺人才、肇慶市拔尖人才等;
(4)
其他經評審認定的具有特殊專長的緊缺急需人才。


中山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認定標準

中山市關於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的認定標準在《中山市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暫行辦法》作出了規定,具體如下:

1、
申請財政補貼的納稅年度在中山市工作,且在中山市依法納稅。

2、
境外高端人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國家、省重大人才工程入選者。
(2)
取得廣東省“人才優粵卡”外國人工作許可證(A類)或外國高端人才確認函。
(3)
國家、省、市重大創新平臺的科研團隊成員,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醫院等相關機構中的科研技術團隊成員。
(4)
經認定或評價的中山市第一至第六層次高層次人才。
(5)
港澳臺人士參照外國人工作許可(A類)標準執行。

3、 境外緊缺人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取得外國人工作許可證(B類)人才:
(2)
在中山市新一代信息技術 、健康醫藥、高端裝備制造等產業 , 以及自然科學、工程技術、哲學社會科學、教育、金融、環保等領域 就業創業的技術技能骨於和優秀管理人才;
(3)
經中山市認定、評定的緊缺適用第七、八層次人才。

參考資料
附件一:
關於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PDF】
附件二:
廣州市境外高端人才目錄【PDF】
附件三:
廣州市緊缺人才需求目錄【PDF】
附件四:
東莞市緊缺人才目錄( 2019 年度)【PDF】
附件五:
惠州市緊缺人才目錄【PDF】
附件六:
江門市急需緊缺高技能人才職業資格工種目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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