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物業稅指南 (1) – 簡介
課稅範圍
物業稅是向本港土地及/或建築物的擁有人所徵收的稅項,計算方法是將物業的應評稅淨值以標準稅率15%計稅。
評稅基礎
物業的應評稅值是根據為換取物業的使用權而支付給業主的實際代價而釐定。計算入應評稅值的代價包括租金、為樓宇使用權而支付的許可證費用、整筆頂手費、支付予業主的服務費和管理費、以及由租客支付的業主開支(例如:修理費)。物業的應評稅淨值是以應評稅值(扣除業主支付的差餉後)減去20%作為修葺及支出方面的免稅額後所得出的數目。
可扣減項目
以下項目可申請作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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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物業由業主支付的差餉; |
(2) |
在該課稅年度內應課稅而已不能追回的租金 (曾作不能追回租金扣除而其後收回的金額,須在收回的年度視作代價計算); |
(3) |
修葺及支出方面假定的20%免稅額。不論在修葺及支出上的實際支出是多少,可扣減的免稅額亦為扣除差餉及不能追回的代價後的20%。 |
附註:就評定物業稅,沒有其他費用可供扣除。
供業主用作商業用途的物業
如來自應課物業稅的收入已包括在納稅人所得的利潤內評定利得稅,或物業由業主自用作商業用途,則已繳付的物業稅可用作抵銷應繳付的利得稅。在本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的法團,可以書面向稅務局局長申請豁免繳付可從利得稅內抵銷的物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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