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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公司 資不抵債沒錢償付員工薪資及經濟補償怎麽辦?

中國公司
資不抵債沒錢償付員工薪資及經濟補償怎麽辦? 

自2020年初新冠病毒席卷全球以來,諸多企業遭受了沈重的打擊,陷入債務危機,甚至瀕臨倒閉。而企業在關閉之前處理好員工薪資問題不僅關系到企業能否正常的註銷,甚至可能會影響到企業法人的征信。

在這種情況下,關閉公司主要有兩種途徑,一種是自願解散,公司向各主管政府部門申請辦理註銷手續,另一種是破產解散,公司可以作為債務人主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經過破產清算程序最終使公司消亡。

一、
自願解散

公司在資不抵債的情況下,在申請破產程序前,可以先考慮是否能辦理註銷手續從而主動關閉公司。公司申請註銷前,應成立清算組清理公司的資產和負債,包括債權回收及償還債務、償付員工工資及經濟補償並解除勞動關系,安排發布註銷公告,出具清算報告並辦理稅務及工商等各部門的註銷手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五項規定“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勞動合同終止”及第四十六條第六項規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但是由於此時公司賬面資產已經無力償還公司債務及支付員工工資及經濟補償,所以公司需要考慮向股東籌措資金以償還欠款,或是雙方協商免除全部或部份債務,從而與債權人協商一致解除債權債務關系、與員工協商達成一致後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公司只有清理並主動解除這些債權債務和勞動關系,才能辦理後續註銷程序。

二、
破產解散

根據法律規定,公司在資不抵債或是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況下,公司的債權人、債務人及清算組有權或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1. 《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第七條規定“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2.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公司被宣告破產時,公司與員工的勞動雇傭關系自然終止。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勞動合同終止”及第四十六條第六項規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公司申請破產清算後,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用和共益債務後,應優先清償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但在現實中,破產清算後,破產企業往往無法全額支付員工薪資及經濟補償。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人民法院應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在破產程序終結後,管理人可持法院的裁定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公司的主體資格不再存在,債務及員工薪資及經濟補償都無需再清償,公司消亡不再承擔任何責任。

對股東而言,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公司的債務以公司全部財產來清償,股東則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也就是說,股東只要履行了出資義務,公司的債務經過破產程序後,沒有全部或部份清償的,股東不負有補足義務。除非股東濫用股東地位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股東可能要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對員工而言,公司申請破產程序而額外增加了破產費用,而且這部分破產費用的受償順序優先於員工薪資及經濟補償,直接降低了員工獲得全額清償或部份清償的機率。相比較自願清償下的註銷程序,如公司有剩余資產,員工能與企業協商直至達成協議的情況下,無受償順序之限制,則可能會增加員工受償的可能性及受償比例。

對公司管理層而言,《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企業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勤勉義務致使企業破產的,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
經濟補償標準

根據前述法律規定,無論公司是自願解散還是申請破產,公司都應向員工支付薪資及經濟補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如下:

  1.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3.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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