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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對在華外籍人士個人所得稅的影響

新冠肺炎疫情對在華外籍人士個人所得稅的影響

眾所周知,外籍人士在中國的居住天數是確定其為中國稅務居民或非稅務居民的重要依據,而稅務居民身份也會直接影響到外籍人士在中國個人所得稅的核算和繳納。

由於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包括中國在內的很多國家都實施了暫停外國人入境政策。這些政策的施行可能影響到2020年度外籍人士在華居住天數以及稅務居民身份的判定。比如,一些在中國工作的外籍人士因出差或度假可能被迫滯留在海外,無法及時返回中國工作。另一方面,一些短期來華商務訪問和貿易洽談的外籍人士也可能因入境限制政策而無法按原計劃離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國境內工作的外籍人士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則該外籍人士將被視為該納稅年度的中國稅務居民。反之,如果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則該外籍人士將被視為該納稅年度的非中國稅務居民。

中國對稅務居民和非稅務居民採用了不同的個人所得稅核算方式,因此,在計算和申報外籍人士個人所得稅時,需要先對其稅務居民身份進行評估。通常在每年年初首次申報個人所得稅時,需預計該年度外籍員工在中國的居住天數,判斷外籍員工的稅務居民身份,並據此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由於新冠肺炎疫情的蔓延及入境限制政策的推行,外籍員工的實際居住情況與2020年初預計的結果可能有出入。

根據中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發佈的《關於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5號公告>,外籍人士預先判定為非中國稅務居民,但因延長居住天數到達中國稅務居民條件的,外籍人士可在年度終了後按照中國稅務居民的有關規定辦理年度匯算清繳。但該外籍個人在當年離境且預計年度內不再入境的,可以選擇在離境前辦理匯算清繳。相反地,外籍人士預先判定為中國稅務居民,但因縮短居住天數未達到中國稅務居民條件的,在不能達到居民個人條件之日起至年度終了15天內,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按照非居民個人重新計算應納稅額,申報補繳稅款,不加收稅收滯納金。需要退稅的,按照規定辦理。

考慮到因疫情影響,外籍人士的個人所得稅可能發生變化,建議結合外籍員工的實際情況再次判定其2020年度在中國的預計居住天數,必要時及時更改個人所得稅核算及申報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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