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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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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關村科技園區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政策簡介 – 稅收優惠

一、  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


  1.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 2 年( 24 個月)以上的,可以按照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 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一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七條
    -- 國稅發〔2009〕 87 號

  2. 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 2 年( 24 個月)的,該投資企業的法人合夥人可按照其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 70%抵扣該法人合夥人從該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夥人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額,按照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額和合夥協議約定的法人合夥人占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的出資比例計算確定。

    -- 財稅〔2015〕 116 號 第一條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81 號
    -- 國稅發〔2009〕 87 號

  3.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初創科技型企業滿 2 年(24 個月)的,個人合夥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 70%抵扣個人合夥人從合夥創投企業分得的經營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 財稅〔2018〕 55 號 第一條、第二條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43號
    -- 財稅〔2019〕 13 號 第五條

  4. 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天使投資個人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初創科技型企業滿 2 年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抵扣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取得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的應納稅所得額時結轉抵扣。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多個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對其中辦理註銷清算的初創科技型企業,天使投資個人對其投資額的 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註銷清算之日起 36 個月內抵扣天使投資個人轉讓其他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

    -- 財稅〔2018〕 55 號 第一條、第二條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8 年第 43 號
    -- 財稅〔 2019〕 13 號 第五條

  5.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間,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實際發生額的 75%,在稅前加計扣除;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間,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 175%在稅前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
    -- 財稅〔2015〕 119 號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 97 號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 40 號
    -- 財稅〔2018〕 99 號

  6. 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 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 財稅〔2015〕 119 號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5 年第 97 號
    -- 財稅〔2018〕64 號
    -- 財稅〔2018〕 99 號

  7. 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 500 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 500 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
    -- 財稅〔2010〕 111 號
    -- 財稅〔2015〕 116 號 第二條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 62 號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5〕 82 號

  8. 企業或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境內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票(權)的,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後的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

    -- 財稅〔2016〕 101 號 第三條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 62 號

  9. 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
    -- 財稅〔2011〕 47 號
    -- 國科發火〔2016〕 32 號
    -- 國科發火〔2016〕195 號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7〕No. 24

  10.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以下統稱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 5 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後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 5 年延長至 10 年。

    -- 財稅〔2018〕 76 號

  11. 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 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 財稅〔2017〕 79 號
    -- 財稅〔2018〕 44 號

  12. 依法成立且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在 2018 年 12 月 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 財稅〔2012〕 27 號  第三條
    -- 財稅〔2016〕 49 號
    --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 68號

  13. 符合條件的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可減按 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 財稅〔2012〕 27 號 第四條
    -- 財稅〔2016〕 49 號
    -- 發改高技〔2016〕 1056號

  14. 投資額超過 80 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減按 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 財稅〔2012〕27 號 第二條
    -- 財稅〔2016〕 49 號
    -- 財稅〔2018〕 27 號 第七條

  15.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設立但未獲利的投資額超過 80億元,且經營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 財稅〔2016〕 49 號
    -- 財稅〔2018〕 27 號 第五條

  16. 經認定的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可申請享受國家現行鼓勵軟件產業發展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在 2018年 12 月 31 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 財稅〔2009〕 65 號 第二條
    --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68號
    -- 文市發〔2008〕 51 號

  17. 依法成立且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在2019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為止。

    --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9號

  18. 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 100 號)規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稅款,由企業專項用於軟件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並單獨進行核算,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 財稅〔 2011〕 100 號
    -- 財稅〔 2012〕 27 號 第五條
    -- 財稅〔 2016〕 49 號


二、 增值優惠政策

  1.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 財稅〔2018〕120 號

  2.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對國家備案眾創空間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 財稅〔2018〕 120 號

  3. 符合規定條件的國內企業為生產《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目錄》所列裝備或產品而確有必要進口《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進口關鍵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 財關稅〔 2018〕  42 號

  4.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對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學校等單位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者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對出版物進口單位為科研院所、學校進口用於科研、教學的圖書、資料等,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 財關稅〔2016〕 70號
    -- 財關稅〔2016〕 71 號
    -- 財關稅〔2016〕 72 號

  5. 自 2010 年 7 月 15 日起,對項目承擔單位使用中央財政撥款、地方財政資金、單位自籌資金以及其他渠道獲得的資金進口項目(課題)所需國內不能生產的關鍵設備(含軟件工具及技術)、零部件、原材料,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 財關稅〔2010〕 28 號

  6. 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

    -- 財稅〔2016〕 36 號 附件 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二十六)項

  7.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註: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原適用 17%稅率的調整為 16%;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原適用 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 13%)稅率征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 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 財稅〔2011〕 100 號
    -- 財稅〔2018〕 32 號 第一條
    --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 〔2019〕39 號第一條

  8. 自 2011 年 11 月 1 日起,對國家批準的集成電路重大項目企業因購進設備形成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準予退還。

    --
    財稅〔2011〕 107 號
    --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9. 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對動漫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主開發生產的動漫軟件,按照 16%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 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註:自 2019 年 4 月 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 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 13%。)

    -- 文市發〔 2008〕  51 號
    -- 財稅〔 2018〕  38 號
    --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39 號第一條

三、  關稅優惠政策

  1. 符合免稅資格條件的外資研發中心,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可按規定享受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按照進口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免稅清單免稅進口。

    -- 外資研發中心免稅進口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管理辦法第二條 第(三)款

  2.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經國務院有關部門認定的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直接產品,確需進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 財稅〔2009〕 65 號 第四條
    -- 財關稅〔2016〕 36 號

四、  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

  1.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 財稅〔2018〕120 號

五、  個人所得稅

  1. 自1999 年 7 月 1 日起,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個人獎勵,獲獎人在取得股份、出資比例時,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取得按股份、出資比例分紅或轉讓股權、出資比例所得時,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 財稅字〔1999〕 45 號 第三條
    -- 國稅發〔1999〕 125 號

  2. 高新技術企業轉化科技成果,給予本企業相關技術人員的股權獎勵,個人一次繳納稅款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 5 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並將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 財稅〔2015〕 116 號 第四條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5〕80 號 第一條

  3. 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時,個人股東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 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並將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 財稅〔2015〕 116 號 第三條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5〕80 號 第二條

  4. 依法批準設立的非營利性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學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規定,從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中給予科技人員的現金獎勵,可減按 50%計入科技人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 ,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 財稅〔2018〕 5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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