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新加坡進口服務征收消費稅的新規定
新加坡消費稅,也稱為商品及服務稅,英文為Goods and Services Tax,簡稱GST,是就新加坡境內供應的商品與提供的服務、以及進口貨物而征收的稅。新加坡消費稅類似於其他國家的增值稅/VAT,消費稅目前的稅率為7%。
在新加坡消費的所有服務,無論是由本地還是海外提供的,都要繳納消費稅。根據現行規定,屬於新加坡本地供應商提供的服務(豁免項目除外)均受消費稅的約束,而屬於新加坡境外供應商提供的相同服務則不受消費稅的約束。
為了統一在新加坡消費的本地服務及進口服務所征收的消費稅,在2018年度的財政預算案中規定,從2020年1月1日起,新加坡實施如下對進口服務征稅的新制度:
- 進口服務的企業對企業供應(B2B)的反向納稅制度,如市場推廣服務、資訊科技服務、會計服務等。
- 對消費者(B2C)進口數字服務的海外供應商登記制度(OVR),如音樂和視頻流服務、應用程序、在線訂閱費用等。
一、 以反向納稅方式對B2B進口服務征稅
- 消費稅註冊企業
從2020年1月1日起, 在反向納稅機制下,當一個海外供應商提供B2B服務給新加坡當地消費稅註冊企業時, 消費稅登記收款人必須按其進口服務的價值計算消費稅, 就像接收方是供應商一樣,除非此類服務被特別排除在儲備費的範圍之外。根據一般的進項稅回收規則,消費稅登記的收款人將被允許申請相應的消費稅作為進項稅抵免。
- 非消費稅註冊企業
從2020年1月1日起,如果企業在12個月內進口服務的總價值超過新加坡幣100萬元,並且即使企業已經登記了消費稅,企業也沒有資格獲得全額進項稅收抵免,那麽企業可能需要根據新的消費稅註冊規則進行消費稅註冊。
一旦企業註冊了消費稅,將被要求在應稅供應和進口服務中計入消費稅,而進口服務需收取反向費用。
- 以反向納稅方式對B2B進口服務的範圍
(1)
|
屬於《消費稅法案》第4附表下豁免供應的描述的服務;
|
(2)
|
根據《消費稅法案》第21(3)條,符合零稅率的服務是由屬於新加坡的應稅人員提供的;
|
(3)
|
在新加坡以外管轄區提供的服務,如果該服務的性質屬於《消費稅法案》(非應稅政府供應)令附表下的非應稅政府用品的描述;和
|
(4)
|
直接歸屬於應稅物資的勞務(僅適用於對所有進項稅主張沒有固定的進項稅回收率和特殊的進項稅回收公式的業務)。
|
- 哪些企業將會被影響?
反向納稅機制將影響某些群體的企業,主要是金融機構、混合和住宅房地產開發商、投資控股公司獲得股息和從公司之間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以及組織提供免費或補貼活動,如慈善機構、自願福利機構(vwo)、非營利組織(非營利組織)、醫院和教育機構。
特別適用於反向收費機制的兩類納稅人是:
(1)
|
消費稅註冊企業從海外供應商采購服務,他們要麽沒有資格申請全額進項稅,要麽他們屬於無權獲得全額進項稅抵免的組別。
|
(2)
|
非消費稅註冊企業如在12個月內從海外供應商取得超過新加坡幣100萬元的服務,即使登記了消費稅,也無權獲得全部進項稅額抵免。
| |
二、 通過海外供應商登記(OVR)方式對B2C數字服務征稅
新加坡境外地區的企業如果達到以下標準,則需要登記OVR方式對B2C數字服務征稅:
- 全球年營業額超過新加坡幣100萬元;和
- 為新加坡客戶提供數字服務的B2C供應超過10萬新加坡元。
一旦註冊了消費稅,企業就需要對在新加坡向客戶提供的數字服務的B2C供應收取和結算消費稅費用。
- 電子市場運營商
在某些情況下,不論是本地或海外電子市場的運營商,都可被視為海外供應商透過該市場提供數碼服務的供應商。 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必須包括這些服務的價值,以確定消費稅的註冊責任。如果企業需履行註冊消費稅的責任或已經註冊, 除了由企業直接向新加坡客戶提供的數字服務外,還需要對通過該市場向新加坡客戶提供的數字服務的B2C供應進行收費和結算。 為減輕外地規管的負擔,如果企業是海外營辦商, 註冊程序將會簡化,註冊及呈報規定也會減少。海外供應商和本地或海外電子市場運營商(統稱“海外供應商”)可使用某些代理,如客戶的IP地址和信用卡信息來確定客戶是否來自新加坡。
- 消費稅註冊商戶向消費稅註冊海外商戶購買數碼服務
在“數碼登記”制度下,向消費者(即個人及非消費稅註冊業務)提供數碼服務須受消費稅規管。因此,消費稅註冊的海外服務提供商必須確定客戶是否已註冊消費稅以正確收取消費稅費用。 如是經消費稅註冊的企業,根據“登記及增值”制度向已註冊消費稅的海外服務供應商購買數碼服務,須提供企業的消費稅登記號碼予該供應商,以免除商業購買數碼服務時收取消費稅費用。如果您是反向收費業務,則需要以反向收費的方式計入進口數字服務的消費稅。
以下是包括和不包括的數字服務的非詳盡清單:
(1)
|
不包括的數字服務
|
|
服務
|
例子/評論
|
電信服務
|
目前為跨境電訊服務提供的零評級規定;在新加坡沒有實體機構的情況下,海外機構不太可能提供本地電信服務,因為這需要獲得正式的許可證。
|
如以電子方式提供意見,需要人工介入的專業服務
|
通過電子郵件傳達律師意見的法律服務
|
|
(2)
|
包括的數字服務
|
|
服務
|
例子/評論
|
供應數碼產品
|
提供移動應用程序和電子書
|
供應軟件程序
|
例如:下載軟件、驅動程序、網站過濾器和防火墻
|
提供圖像、文本和信息,
並提供數據庫
|
例如:訂閱在線報紙和期刊,下載授權圖片
|
提供音樂、電影和遊戲
|
例如:訂閱Apple music, Netflix
|
透過預錄媒體或電子學習
提供遠程教學
|
例如: 提供在線課程
|
提供電子數據管理服務
|
例如:網站供應、網絡托管、程序的自動化和數字化維護
|
在電子網絡上提供或支持
企業或個人網站的維護服務
|
例如:維護在線專業簡介頁面的訂閱服務
|
提供搜索引擎和自動求助臺服務
|
例如:提供定制的搜索引擎服務
|
在網上市場或拍賣行出售
商品或服務
|
收取商家列出他們出售的商品的清單費用
|
透過電子方式安排及協助完成的可能並非數碼性質的交易而提供的支援服務
|
給中間商的傭金,給消費者和商家通過電子市場銷售產品的服務費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