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請破產手續後未復權之人士;
- 因無證經營、用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讓他人借自己名義進行舊物經營、或違反警察署命令被判處刑罰的執行期滿未逾5年之人士;
- 因盜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侵佔他人財產、或收受、搬運、保管贓物被判處刑罰的執行期滿未逾5年之人士;
- 被警察署認定為存在組織性或經常性的暴力犯罪或其他同等行為的實施可能性之人士;
- 違反日本《防止暴力團員不正當行為相關法》(日文為「暴力団員による不當な行為の防止等に関する法律」),接受暴力指示並實施暴力犯罪或准暴力犯罪,接受指示之日起未逾3年之人士;
- 無固定住所之人士;
- 因銷售、搬運、保管贓物舊物、或嚴重阻礙執法人員對贓物舊物的追查被吊銷舊物經營許可證,吊銷許可證之日起未逾5年之人士;
- 因身體殘疾或精神疾病導致無法正常進行舊物商或舊物市場主業務之人士;
- 缺乏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如未成年人為舊物商或舊物市場主業務的繼承人,則可申請許可,但不應符合上述(1)~(8)任意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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