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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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保育園時,應向設施周邊居民說明,並妥善處理該過程中產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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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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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育園必須設有保育室或/及遊戲室、幼兒室或/及匍匐室、醫務室、兒童用衛生間、調理室、室內兒童用洗漱台、室外遊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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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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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功能室外,保育園可額外設置調乳室、沐浴室、職員室、職員休息室、職員用衛生間、收納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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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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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育室等兒童進出、使用的場所,應設有防止兒童高處跌落事故的防護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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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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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園舍高達2層以上,保育室等兒童進出、使用的功能室應儘量設置在第1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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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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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園舍高達2層以上,應設有避難專用的室內樓梯、室外樓梯及具有防火構造的室外傾斜露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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