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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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園用地應在教育、指導、醫療衛生、安全、管理等方面被認定為是合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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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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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園舍與運動場應位於同一或相鄰用地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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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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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舍內應設有職員室、保育室、遊樂室、保健室、廁所、飲用水設備、洗手用設備、洗足用設備,特殊情況下部分功能室可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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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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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舍原則上不可高於2層。高於2層的設施,保育室、遊樂室及衛生間應位於第1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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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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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育室間數不可低於年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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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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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設備應與洗手用設備、洗足用設備區分,且必須確保飲用水設備所提供的飲用水質在衛生上無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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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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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園應根據年級數及招收的兒童人數,在教育、保健衛生、安全等方面備有足夠數量的園內工具及教學用品,且應定時進行更新及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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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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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園應致力於為幼稚園購入廣播設備、放映設備及兒童清潔設備,以及建設兒童用戲水池、食堂、圖書室、會議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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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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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出現特殊情況,在不影響教育及安全的前提下,幼稚園可使用其它幼稚園的設施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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