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發布新修訂的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辦法
2021年1月29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發布了經修訂後的《深圳市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自2021年2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為3年。
此次修訂與2017年的版本相比主要有以下幾點變化:
- 刪除了關於企業最低註冊資本、首次出資比例及出資期限的規定。
- 刪除了關於企業境內、境外股東或合伙人的資質要求。
- 刪除了關於企業高管的要求。
- 要求企業名稱須加注「私募」字樣,並符合相關監管部門關於試點企業命名要求。
- 允許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投資境內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
- 允許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投資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包括定向發行新股、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
- 允許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作為上市公司原股東參與配股。
- 刪除了關於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普通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人為同一控制人時出資占比不超過 50%的限制性規定。
- 明確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和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的發起設立、註冊登記應符合《外商投資企業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
根據已公布的條文內容,本次修訂降低了在深圳設立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的門檻,但在後續實際操作中,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是否會大幅放寬對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的設立審批要求,尚有待新規實施後進一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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